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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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纠纷中,经常遇到负责实际运营的合伙人拒绝提供账目,导致利润核算、财产审计受阻的情形。

那么,负责经营的合伙人不提供账目导致无法审计的,怎么办?

最高院在《陆晓红、张家良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负责经营的合伙人有义务提供审计所需的完整资料,如未能提供,导致审计无法进行,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焦点为:关于陆晓红应否返还张家良344万元投资款问题。

张家良与陆晓红的合伙协议于2014年3月13日解除,张家良、陆晓红应当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分割合伙财产。

一审法院委托南通新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福来顿会所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但因陆晓红未能提供福来顿会所完整的会计报表、正规的税务发票等必要资料,导致该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进行审计。

陆晓红作为合伙事务中负责经营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审计的必要资料,但其未能提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陆晓红对张家良在案涉合伙中投入430万元及上述款项已用于福来顿会所装修并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在因陆晓红未能提供福来顿会所财务审计所需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的情形下,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陆晓红应返还张家良投资款430万元的80%,即344万元,也无不当。

陆晓红主张合伙期间福来顿会所经营亏损,一、二审法院酌定陆晓红返还张家良80%投资款过高,但其未能就其主张的经营损失提供证据证实。

由此,陆晓红关于一、二审法院判令其返还张家良投资款344万元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遇到类似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一)第一步:书面催告,固定证据

  1. 发函明确要求:通过 EMS + 微信同步送达《账目提供催告函》,列明查阅范围(总账、明细账、发票、银行流水等),限定 7-15 日内配合审计,注明 “逾期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留存送达凭证:快递封皮注明 “账目催告函”,保存签收底单、聊天记录,证明经营方已收到且无正当理由拒绝。

(二)第二步:召开合伙人会议,形成决议施压

若催告无果,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通过会议决议形式明确账目提供义务及逾期责任,由参会合伙人签字确认。该决议可作为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证明经营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全体合伙人利益。

(三)第三步:诉讼兜底,依托司法强制力维权

  1. 核心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经营方限期提供全部账目供审计;赔偿因拒交账目导致的审计费、律师费等损失;
  2. 举证责任优势:根据最高院判例规则,经营方掌控账目却拒不提供,需承担 “举证不能” 后果,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仅需证明合伙关系成立、自身出资事实即可;
  3. 特殊裁判规则:若经营方以 “账目丢失”“混乱” 为由抗辩,法院可结合行业利润率、第三方付款记录等,推定合理利润并按约定分配,直接支持未经营方的分红诉求。

周军律师提醒,经营方无正当理由拒交账目,构成违约,需承担审计费、律师费等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推定 “隐瞒利润”,承担不利裁判结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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