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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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受影响?

高峰律师解答:

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债务人的整体责任承担能力增加,对保证人的权益没有影响,反而更有利,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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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律师补充: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从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主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给予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之后,如果主债务人仍未清偿主债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保证人也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高峰律师

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精通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及损害赔偿等案件。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