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公开平台公布了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的

一则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无业,住靖江市富阳路。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2年3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2年8月2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3年12月8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4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多次在本市季市美食(中天店)门口、百富绅停车场等地以拉车门等方式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中华牌硬壳香烟一包、南京牌金陵十二钗香烟二包、苹果牌X型手机一部,款物合计价值188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4年12月31日,被告人孙某在本市季市美食(中天店)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江某停放于该处的苏M×××**号汽车中控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2、2025年1月4日10时57分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百富绅停车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停放该处的苏MDA52**号汽车内价值计85元的中华牌硬壳香烟一包,南京牌金陵十二钗香烟二包。

3、2025年1月7日,被告人孙某在本市百富绅鑫宏发超市东门卸货点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于该处的苏B×××**号汽车内价值600元的苹果牌X型手机一部。

4、2025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百富绅停车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朱某停放于该处的苏M×××**号汽车和苏M×××**号汽车、被害人田某停放于该处的苏B×××**号汽车实施盗窃,被田某当场发现,未窃得财物。

5、2025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季市美食(中天店)门口,掀开被害人孙某停放于该处的电瓶车座箱实施盗窃,被孙某当场发现,未窃得财物。

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作案时及目前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孙某处依法扣押苹果牌X型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扣押中华牌硬壳香烟一包,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手机等物证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于某、何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江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辨认、扣押笔录,监控视频,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孙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故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继续退赔人民币一千二百四十四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江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四十四元;扣押的中华牌硬壳香烟一包(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害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章来源:靖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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