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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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关乎您的权益保护
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初,刘某雇用工人给其伐木,该工人临时有事找张某为其顶工一天后,经刘某领工的同意继续为刘某从事伐木工作。同月7日下午,张某在伐木过程中被倒地弹起的树木砸伤右臂,先后送往县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救治,诊断为右尺骨近端骨折等,住院治疗16天。后张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建议8000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张某在给被告提供劳务期间致伤,虽刘某辩解张某并不是他雇佣的,而是为他人顶工的,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关系。法院认为,张某经领工同意代替他人在刘某处伐木且刘某并未表示反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伐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由刘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法官提醒
1. 接受劳务方应履行审慎选任义务:雇主或个人用工者应当对提供劳务者的身份、资质及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审查,避免因“临时顶工”“代班”等情形模糊用工关系,导致责任认定不清。
2. 提供劳务者须增强安全意识: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自我防护,若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3. 注意证据保存与及时维权:发生人身损害后,应及时就医、固定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费用票据、鉴定意见等;赔偿协商无果的,应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权利受损。
案例:白涛涛
编辑:梁小庆
终审: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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