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八旗制度的严密架构中,有一个群体不得不说,就是“包衣”。
“包衣”一词满语意为“家的”,即家奴,最早是指女真部族的下层成员,以及统治家族收养、接纳的非血缘关系成员和外戚族众。努尔哈赤家族的势力扩张后,包衣的来源日益复杂,逐渐扩展到战俘、契约奴仆和获罪之人 。这些人与统治家族结成特殊的主仆关系,成为最获信赖的家臣、家仆和得力助手。
包衣其成员民族成分不一,为满洲、蒙古、汉人包衣人混编,也有朝鲜人。八旗旗人犯罪,其本身及家属也有罚为包衣奴仆者,所谓罚“入辛者库”即发管领下为奴,就属此类。
这些包衣也能够参与到主人的征战中,并获得管理主人征战掳掠来的财产的权力。但这些包衣又与自由身的战士又不相同,他们始终是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八旗贵族叫他们干什么就必须干什么,不能违抗的。因为包衣通常拥有主人家分离出来的权力,所以不是特别亲信的人不能担任。主人常将亲信之人纳入包衣,这被视为一种恩典和荣耀。与明朝及以前的皇室依靠太监、宦官管理家事的情况大不相同,满清的皇室也使用太监,但是似乎并不依赖太监,并且绝对弱化了太监的读书写字能力,杜绝太监专权。满清的皇室更加依赖“包衣”来打理家务事,以及一些皇帝的私事及个人需求。
清军入关后,面对庞大的明朝宫廷机构,摄政王多尔衮创设了内务府,以“往昔之旧仆”专司其事,这些“旧仆”就是皇室包衣。顺治元年(1644年),内务府正式成立,内务府最高长官一般是宗室,而副手,绝大多数是包衣。
包衣也分等级的,有人的地方就有阶级,包衣也一样。大致上,包衣就有上三旗包衣与下五旗包衣的区分。上三旗包衣直属内务府,有独立户籍,属于正身旗人;而下五旗包衣则分属各王府,部分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 。简而言之,高等包衣给皇帝本人干活,低等包衣给皇帝的兄弟子侄叔伯干活。
上三旗包衣由于直接服务皇帝,被称为“皇帝家人”,其地位和仕途机遇远高于下五旗包衣 。在皇城居住的上三旗包衣充当骁骑、护军、前锋等营兵卒,是最能接近皇帝的一票人。
包衣阶层非常独特,你说他是奴隶吧,他又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包衣伺候他们的主人,但主人不能随意买卖(有疑问)、杀害包衣,没有交易权(有疑问)和生命权,道光十八年惇亲王绵恺因囚禁属下包衣80余人而被降爵革职;你说他不是奴隶吧,他名义上又是皇家与宗室王公的世仆,必须随时听候主人的使唤。并且,满清规定,包衣阶层没有经过特别允许,不得与普通百姓一起考科举,获得功名,甚至在某些社会权利方面特别低贱。乾隆还专门规定:包衣要是出去谋差事,必须特别标明身份。包衣“尔等原系汉人,并非满洲”,并在科举和职官拣选中要求“详加分别满洲、蒙古、汉军”,不准包衣汉人“冒籍满洲”。
包衣是世代相传的,你爷爷是包衣,你子孙后代永远是包衣!包衣所生子女称为“家生子”,代数越多越受主家信任,地位也较高。
比如曹雪芹,从高祖父起就是包衣,代际相传四五代了,否则康熙怎么可能把江宁织造这么一个肥缺让一个汉军旗出身的人去担任?并且还负担了皇家的侦探耳目之责呢?当然,包衣永远是包衣,除非通过后妃家族抬旗、立战功、为官优异或罪案平反等特殊情况,否则很难改变包衣身份。所以曹雪芹一家只要皇帝换人,立马就虎落平阳了,因为作为上一任皇帝的亲信,必须被清算。如果是一届普通大臣,大不了告老还乡,辞职,退休,都可以,皇帝不能想处置就处置,得有借口。而对包衣家族,无论权势多么大,皇帝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包衣还在清朝的经济管理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清代的几个重要税差,如盐政、织造、关差,皆由内务府包衣包办 。乾隆皇帝曾直言不讳:“各省盐政、织造、关差,皆系内府世仆。”年羹尧家族就是包衣出身,但在他祖父考上进士后,华丽转身成为正规旗人,所以年羹尧是正儿八经的旗人,已经不是包衣了。
和珅也是正红旗包衣,乾隆三十四年继承轻车都尉世职,授三等侍卫 。凭借惊人的记忆力、流利的满汉蒙藏语言能力以及揣摩圣意的本领,他在短短十年间跃升为军机大臣、内务府总管大臣 。乾隆四十五年,他查办云贵总督李侍尧贪污案,返京途中将查抄的部分财物直接解送内务府,充实皇室用度,深得乾隆帝赏识 。然而,和珅在嘉庆四年正月初八乾隆驾崩七天后,即被嘉庆帝下令查抄和珅家产,并且立刻赐死了他,连元宵节都没等到,两周不到就上路了。嘉庆还特别强调“和珅系包衣出身,蒙皇考破格擢用”,暗示包衣出身者权势再盛也是皇帝家奴,想弄死你跟捏死一只蚂蚁一样。
宣统元年(1909 年)统计旗人人口,内务府三旗包衣、下五旗王公府属包衣,共一万三千八百四十七户。包衣旗人除少数在外地为官者外,绝大部分居处于两京一北京、盛京,以及热河承德、东北打牲乌拉处、关内外的几处陵寝,及盛京、畿辅、关内外的各庄庄园及牧场等处。包衣人在旗人总人口中的比例,约为百分之十一点七,也就是说旗人里十个里面有一个是奴仆出身。
除了那些已经出将入相的,有官职,有身份的包衣,其他底层包衣都是“旗下家奴”。这些家奴在法律上与普通老百姓的“良人”还不一样。良人如果打死家奴,故意的肯定死刑,如果是非故意的,不需要以命抵命,可以活。证明包衣确实低贱。而包衣如果打死良人,不管故意还是非故意,一律死刑。就是斩监侯。
而且包衣没有婚姻自由,包衣奴才不能跟良人结婚,因为满清皇室害怕失去足够的包衣人口来驱使劳役。他们规定,禁止内务府包衣女子出嫁内务府以外之旗人,管领下女子不许嫁与佐领下包衣。因为女人嫁给非包衣就可以脱籍了,成为正身旗人,那么就只领取铁杆庄稼,无需给皇帝打免费工了。
包衣中的最低等者是王公包衣管领下的汉人,无论他们后来如何获得主人赏识,担任多高位置的职务,但是社会地位及身份标识仍然是低贱的,不如正身旗人。比如,在给主子皇帝的奏折中,总是自称“臣系家奴”,“臣夫妇包衣下-贱,受圣主之豢养”。在社会上是高官,地位很高,在本主府中却是低贱之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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