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看的脑壳大了,国企近亲繁殖话题今天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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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全国多地相继释放整治国有企业招聘“近亲繁殖”问题的信号。

据中国组织人事报9月刊文介绍,今年以来,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推动防范整治“近亲繁殖”监督检查不断深化,累计排查干部职工7441人,已完成任职回避整改13人。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湖北孝昌县国资局对6家县属国有企业338名干部职工开展全覆盖排查,共排查出问题线索6条。

据报道,我国已经实行国有企业招聘用人“任职回避”制度。近年来,国有企业均明确要求,“应聘人员报考岗位应符合任职回避原则,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中层管理干部及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现在的问题是,说归说,做归做,阴阳人,两面派。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纪现象。我们最应该思考的是治理国企近亲繁殖靠什么,靠回避制度?我认为,靠回避制度管用,但只能管一点点用,属于治标不治本。大禹治水前为什么都不成功,因为方向搞错了,只是一个堵,不从疏的角度深层次考虑。

国企近亲繁殖上,同样存在此类问题,你只是堵堵堵,没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人的去路问题。但凡去非国企更有前途,更有希望,更有奔头,又何至于头磨尖、胸挤破去国企?

说到底,冒着违法违纪让子女去国企的风险,就是因为国企日子太有保障,太有安逸,日子太滋润了。滋润到很多家庭都有“子承父业”的执念了。前几年有一篇关于“三代烟草人传承”的文章,很多网友看了都说大受感动,感动到尿不湿都湿透了。这就是国企子承父业的魅力和张力。

国企的饭碗铁又香,收入也不错,地位也挺高,这种吸引力根本就无法通过“任职回避”解决,“任职回避”避不了无数人向往国企的躁动不安的心。冒着杀头的危险都有人去贩毒,何况顶多违法违纪进国企?

中智咨询发布的《2025年度人力资本调研数据成果》显示,2024年国有企业的员工辞职率为8.7%。国家电网等特定央企的辞职率则更低,约为1.2%。同期,非国企呢,非国有企业辞职率(通常指民营企业)在2024年约为18.4%,大大高于国有企业的8.7%.。

数据最能说明问题,国企和非国企的安逸度、滋润度是有明显区别的。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谁不向往更滋润的岗位呢?这是人之常情,人之常理,人之常性。

所以啊,解决国企近亲繁殖的问题不能光靠“任职回避”,而是要靠削减国企不该有的待遇,在待遇上要让“体制”人员和广大群众打成一片,要真正实现能上能下能辞能开的良性竞争局面,而不是让人一进国企就进保险箱。

唉,国企的魅力不一般,据说魅力大到刑满释放人员都趋之若鹜了,今天再看一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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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应刑释人员被举报任职高管# 工资表、董事会表决票、董事会决议签字等多方证据显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泰州市姜堰区原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卜某山,刑满释放后又担任当地国有控股企业——泰州夏北新型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北公司”)的“高管”。

据新闻,2020年1月6日,夏北公司第1次董事会表决通过“原则上同意夏北公司成立市场营销部”事项。随后,时任金东城投董事长的李某权,直接任命刚刚出狱不久的卜某山为夏北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

一份《董事会决议》书面证据显示,2020年3月11日,夏北公司第2次董事会召开,卜某山正式作为夏北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此前,卜某山于2014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时间这么算下来,其出狱后马不停蹄就去夏北公司任职了。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显而易见,不要说国企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了,就是一般性的公司,经济犯罪的释放人员也不得在五年内任职公司的高管啊。这是铁律。

但历史上无数反转新闻的经验教训提醒我们,作为理性的网民又不能人云亦云,见风就是雨,任职限制限制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非普通员工,普通员工不在限制之内。

再见另一个法律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该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可见,任职限制限制的是高管,是领导,而非普通员工。从目前的法律层面上,并无有犯罪前科人员禁入国企的规定。《监狱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刑满释放人员也是有就业的权利的。所以现在的问题就简单了,集中到一点了——卜某山算不算夏北公司的“高管”(领导)?何为“高管”?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据新闻,一份《董事会决议》书面证据显示,2020年3月11日,夏北公司第2次董事会召开,卜某山正式作为夏北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可见,卜某山是夏北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不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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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会议表决票》书面证据显示,2022年11月21日,夏北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金东城投副总经理蒋某平等参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卜某山为夏北公司“高管”。此处的“高管”有没有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呢?

目前夏北公司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不得而知,现在就立马分析判断卜某山是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为时过早。好在纪监等部门已经进行调查,我们吃瓜群众就少安毋躁,看戏不怕戏大,拭目以待吧。

最后必须说,暴露出问题总比隐瞒住问题好得多,在舆论中能够暴露出国企的诸多问题,恰恰说明我们的国企和体制的强大生命力和自净能力,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公开任命自己女婿为政府采购大臣的体制根本无法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