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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李某,2021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
2022年8月24日,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人社部门在2023年2月作出工伤认定,确认构成工伤;同年4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九级伤残。
公司配合办理了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也按规定向李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但问题出在后半段。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一分钱没付。
公司的投资人是刘某。
2024年11月7日,这家公司完成了注销登记。
注销前,刘某以投资人、清算人的身份签署了清算报告。
报告写得非常「干净」: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同时,公司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债权人公告。
李某没有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
很多老板看到这里,已经开始松一口气了。
但真正的麻烦,是在2025年6月。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的答复很直接: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于是,李某直接起诉。
这一次,他没有起诉「公司」。
而是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已经注销公司背后的那个人:刘某。
案件的核心争议只有一个: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没付完的工伤待遇,到底还要不要有人负责?
一审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
法院先确认了一个前提: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工伤,九级伤残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接下来,才是这案子真正致命的地方。
法院指出: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不属于普通债权。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不需要由职工主动申报。
也就是说,李某没有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不等于放弃权利。
而刘某,在明知李某工伤待遇尚未结清的情况下,仍在清算报告中写下「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并据此完成公司注销。
这在法院眼里,不是疏忽,这个算违法清算。
最终,一审判决非常干脆:刘某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5,235.6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9,150 元。
刘某不服,上诉。
理由:
第一:公司已经依法清算,即便承担责任,也只能在剩余财产 234.46 元范围内承担。
第二:公司注销前已经发布公告,李某未申报债权,应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公司此前持续为李某缴纳社保、公积金,这些费用,应当从工伤待遇中扣减。
二审法院只用了几段话,全部否掉。
二审法院直接定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清算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致使公司债务未能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曾明确放弃工伤待遇。
相反,在明知工伤待遇尚未结清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职工工资已经结清」的清算报告,违法事实成立。
至于责任范围,法院说得更直白:因为公司未依法履行对已知债权人的清算通知义务,也未依法清偿李某的工伤待遇,刘某不能以公司剩余财产数额为由主张有限责任。
关于社保、公积金抵扣?
法院一句话封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定性和专属性,与代缴社保、公积金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抵扣的法律依据。
最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3日
案号:(2025)京03民终18012号
这起案件,给所有企业和投资人留下了一个极其清晰的现实结论:注销公司,不等于注销责任。
只要存在未结清的工伤待遇、工资等劳动债权,却仍然出具「债务已清」的清算报告,法院就会毫不犹豫地掀开公司这层壳,直接追到人。
对工伤职工来说,这个判决也释放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你不需要比老板更懂程序。
工伤待遇,是法律主动保护的对象,不是靠公告一贴,就能一笔勾销。
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话总结这起案件:公司可以注销,账不会自动消失;人可以离场,责任不会凭空蒸发。法律不陪你演「已经结清」的戏。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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