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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精心设计的离婚协议,不仅没能保住财产,反而在债权人面前失去了法律保护伞。

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涉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中的何某奇与唐某莲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财产转移给一方,导致另一方的360万元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吴某芳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了这份协议中的关键条款。

这一判决再次敲响警钟: 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法律不会坐视不管。 那么,如何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财富规划与风险隔离呢?

PART 01

案情回顾,夫妻离婚转移财产致债务无法清偿

故事要追溯到2015年。何某奇与吴某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从2015年9月到2016年4月期间,吴某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何某奇共计360万元,何某奇也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据》。

这笔债务发生之时,何某奇与唐某莲仍是夫妻关系,两人于198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接下来的发展却出人意料。

2019年4月10日,这对结婚已逾三十年的夫妻突然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的内容耐人寻味。

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资产归各自所有;位于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的某房产归何某奇所有;而价值明显更高的财产——包括钦州市钦北区的某自建房、南宁市某小区34号、35号商铺、1702号房屋及地下室A36、A37车位以及两辆轿车全部归唐某莲所有。

不仅如此,协议书还特别载明: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奇向唐某莲借款,离婚后何某奇仍需将借款归还唐某莲 ;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创业所得资产,归唐某莲所有。”

离婚协议签署后,吴某芳的债权追索之路变得异常艰难。吴某芳起诉何某奇,法院判决何某奇应归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570100元。

但当吴某芳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院经过调查, 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何某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 ,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PART 02

法官怎么判,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撤销

面对这一局面,债权人吴某芳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张何某奇与唐某莲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该约定。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案涉房产均在何某奇与唐某莲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 何某奇分到的财产价值远远少于唐某莲所分到的财产价值 。与此同时,执行裁定载明何某奇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最终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仅客观上减少了何某奇应分得的共同财产,而且实际上导致其清偿能力下降,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吴某芳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判决: 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位于南宁市某小区34号、35号、地下室A36、A37房产归唐某莲所有”的约定 。这一判决为债权人挽回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

PART 03

假离婚真逃债,法律的底线与裁判的逻辑

这一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核心在于把握了几个关键法律要点。

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奇通过离婚协议将本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转移给唐某莲,这本质上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几个要素: 转让是否无偿转让时债务人是否已负债转让后债务人偿债能力是否显著下降 以及 债权人利益是否受损

本案中这些要素全部具备,何某奇转让财产时已经对吴某芳负债数百万元,转让后其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导致吴某芳的债权无法实现。

这起案件也反映了当前一些债务人试图通过“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法院通过这一判决明确传达了司法态度: 任何试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债权人而言,这一案例也提供了重要的维权路径启示。当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时,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是有效的法律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PART 04

如何未雨绸缪,合法合规的财富保全与风险隔离工具

面对经营风险、婚姻风险、债务风险等多重挑战,高净值人士寻求财富保全与风险隔离的需求日益增长。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这一目标?以下工具值得考虑:

资产代持是一种常见的安排,即由信任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持有资产。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隔离名义持有人的个人债务风险。

代持关系本身存在风险 ,包括代持人道德风险(不承认代持关系)、代持人自身债务风险(其债权人可能申请执行代持资产)以及代持人死亡后的继承风险等。

为此,一份完备的代持协议至关重要,应明确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资产返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同时,结合资金流转凭证、实际控制证据等,可以增强代持关系的证明力。

保险架构设计在财富保全中扮演特殊角色。 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人寿保单 ,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视为子女的财产。

这种架构下,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父母),可以一定程度上隔离子女的婚姻风险和债务风险。而父母作为投保人,也可以通过变更受益人等安排,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

保险金信托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投保人设立信托并购买保险,将信托指定为保险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进入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分配。

这种方式 既利用了保险的杠杆效应,又发挥了信托的灵活分配和风险隔离功能 ,特别适合有复杂家庭情况或特殊照顾需求的人士。

家族信托是更为全面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委托人将财产转移至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处分,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

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具有资产隔离功能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可以对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个人债务(恶意避债除外)。

与单纯的资产代持相比,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更为严谨,隔离效果也更为确定。但设立成本和管理要求相对较高,适合资产规模较大的家庭。

这一纸判决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的“假离婚真逃债”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格审查。 对于寻求财富保全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合法合规的规划工具才是长久之道。真正的财富安全,建立在尊重法律、诚信经营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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