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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刘洋)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双方为某供应链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此次纠纷围绕物流费拖欠及延迟付款滞纳金问题展开,在法庭的积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为化解企业间的合作矛盾提供了良好范例。

案情回顾

某供应链公司长期为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签订了详细的货物运输合同,明确了运费结算方式及时间节点。然而,在合作过程中,生物科技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物流费用,经某供应链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有部分款项未结清,同时因延迟付款产生的滞纳金问题也引发争议。某供应链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生物科技公司支付物流费和迟延付款滞纳金。

法庭调解

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推进庭审,而是先单独与双方沟通。面对供应链公司坚持按合同约定全额主张滞纳金的强硬态度,法官耐心分析:“虽然对方违约在先,但过高的滞纳金可能导致调解陷入僵局,最终即便判决也可能面临执行难题,反而耽误款项回笼。”同时,法官也向生物科技公司指出其拖欠费用的违约事实,强调滞纳金的设置本质是弥补对方损失,而非“额外惩罚”,并结合行业惯例和同类案件处理标准,说明合理的滞纳金范围。

在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后,法官组织调解,针对四十余笔运输费用的付款时间、逾期天数逐一核对。经过多轮核算与协商,双方认可了法官提出的滞纳金计算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生物科技公司向供应链公司支付物流费270186.08元、滞纳金94662.37元。

调解书生效后,面对生物科技公司资金账户全部被采取保全措施,无法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情况。承办法官又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引导双方达成了由第三方公司代为付款的履行方式。2025年7月16日16时许,生物科技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供应链公司核实付款情况后,立即准备解封材料,于2025年7月17日7:30将生物科技公司资金账户全部解除保全措施。

法官释法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明确了各自权利义务,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托运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物流费用,拖欠物流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案的审理既保证了供应链公司的合法权益,又严格控制案件对生物科技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一步,永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秉持“穿透式”审判思维,加大综合解纷力度,努力推动形成“水深鱼跃、法润百业”的营商环境,为永吉经济发展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