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案件情况
2019年A公司(出租人)与B公司(承租人)签订了《商品房租赁合同》,约定将A公司名下的某物业整租给B公司,B公司用于开设医院。同时约定了租金、违约条款、滞纳金、解除条件等。2021年B公司将其经营的医院卖给C公司,C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续签协议》,约定由C公司代替B公司的地位履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租赁合同》,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2024年C公司将医院卖给D公司,D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续签协议》,约定由D公司代替C公司的地位履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租赁合同》,并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续签协议》,双方承诺原《商品房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024年下半年受当地医保政策等综合影响,D公司开始拖欠租金,2025年年初D公司营业困难,无力支付2025年租金,陆续结清了2024年欠付租金。2025年11月,A公司将D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强求判令解除《商品房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5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55.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D公司目前欠付租金属实,但D尚有270万保证金压在A公司,D公司实际欠付租金200多万,鉴于D公司虽暂时经营困难,但尚且正在经营,且D公司同意在半年内分期偿还欠付租金,A公司订立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而且本案能否解除合同,法院需要结合证据情况予以审查,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建议分期付款的方式调解,最终在法官支持下得以调解。
三、律师说法
当前经济情况复杂,任何的法律行为都需谨慎评估风险,继而签订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出租人在房屋安全的情况下旨在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承租人按时缴纳租金是基本义务,任何一方的瑕疵履行,不必然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欠付租金不超过应付租金的50%等,承租人有能力有意愿继续履行合同,则法院倾向于合同继续履行。只有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诉请解除合同的诉求才有可能被支持,或者陷入合同僵局赋予守约方及违约方解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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