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请托后,湖南湘潭一派出所的民警龙某和辅警刘某违规为他人出具虚假立功材料,并收受现金。后检方核实时发现立功材料存在问题,无法完成请托的两人退还1万元,法院在审理时也未认定请托人具有立功表现。

后两人因犯徇私枉法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因不服一审判决,龙某提起上诉,1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湘潭市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裁定书,驳回龙某上诉,维持原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审认定,2023年12月,陈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取保候审。案件审理期间,陈某为寻找立功线索减轻处罚,以达到判处缓刑的目的,于2024年1月上旬请亲戚马某帮忙寻找立功线索。

后马某联系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云塘派出所民警龙某,并请托龙某为陈某寻找立功线索,帮助陈某判处缓刑。龙某将派出所辅警刘某介绍给马某、陈某认识并接受两人吃请。此后,龙某安排刘某寻找合适的案件,刘某提议用该所正在侦办的郑某赌博案作为立功材料,龙某遂授意刘某去具体制作虚假立功表现材料。

2024年1月30日,龙某将刘某制作好的虚假《立功表现》私自加盖派出所公章,并随同《举报材料》等一起交给陈某、马某,两人后将该立功材料递交给法院。后马某送给龙某现金1万元,龙某将其中8000元分给刘某,自己获利2000元。

2024年2月底,龙某应马某请托,前往法庭,在《立功表现》材料上签署本人名字。同年3月6日,龙某又应马某请托,安排刘某为陈某制作了一份报案询问笔录,并将时间落款为2024年1月8日。

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向龙某核实郑某的抓获经过时发现,龙某为陈某伪造的立功表现材料存在举报时间晚于案发时间的问题。因无法完成请托,龙某要求刘某退其8000元,后将1万元现金退还给马某。

法院审理时,也未认定陈某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龙某、刘某任职派出所民辅警期间,徇私情私利接受请托、收受财物,违规出具虚假立功材料,意图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龙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龙某系坦白、刘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去年9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龙某、刘某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因不服一审判决,龙某提起上诉。去年10月31日,湘潭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成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