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看似普通的租房纠纷,最终却对簿公堂。
此前,香港城市大学一名副教授因涉嫌向地产经纪提供1000港元“好处费”,试图私下取消已签署的租房合约,被廉政公署起诉,控以“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案件已在沙田裁判法院开审,目前仍在审理中。事件可以追溯到2022年11月6日。
当天,涉事副教授杜某在地产中介安排下,到沙田云顶峰看房,并与业主会面。看房结束后,他当场签署了临时租约以及地产代理协议(俗称“睇楼纸”)。
根据合约内容,单位月租为1.6万港元,押金同为1.6万港元,合共3.2万港元。按一般流程,这笔款项应在签约当日或其后不久支付。但当天因业主赶时间,未即时收取租金和押金。
就在签约当天下午,杜某主动联系地产中介,表示决定不再承租,希望取消合约。中介随即回应,根据合约条款,如单方面取消,仍需向业主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同时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同等金额的佣金,合共仍为3.2万港元。
杜某并不接受这一说法。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即使未交押金,合约也已经生效”,并认为地产经纪在签约前没有清楚说明相关后果,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中介方面作出反驳。她表示临时租约是中英对照和白纸黑字,「佢唔系阿拉伯人,无理由中英文都唔识。」而杜某也在文件上亲笔签名确认。在她看来,这并非理解偏差,而是事后反悔。
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杜某向地产中介提出,愿意私下支付1000港元作为“补偿”,希望对方不要继续追究合约责任,可以按照朋友的方式处理。
但在中介看来,双方并没有交情,这已不属于正常协商,她当场拒绝并向廉政公署作出举报。
(房产中介)
更具争议的是,据中介转述,杜某曾表示,这类情况往往可以“私了”,他觉得“没必要把事情搞得这么复杂”。
最终,案件由廉政公署接手调查,并由律政司正式提出起诉。目前,案件已押后至明年2月3日进行结案陈词。廉政公署方面也对案件性质作出说明。
《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人若在无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之下向私营机构僱员提供利益,以促使其在职务上作出与其雇主有关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若被定罪,可被判处监禁最高七年及罚款港币50万元。
也正因如此,这宗金额并不算大的案件,仍然引发了广泛关注。在香港的法律语境中,是否构成贿赂,关键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是否试图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他人履职。
无论结果如何,这宗案件已经成为一个现实样本,提醒我们在不同环境下,对规则、合约与边界的理解,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来源:香港01版权属原作者 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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