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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婷(化名)与母亲王梅系母女关系。2013年,林婷在外地读研究生,计划在北京购买一套商业用房(即一号房屋)。因自认为“学生身份不便购房”,且母亲在京更方便办理手续,遂与母亲约定:由王梅出面签约、贷款,房屋实际由林婷全款出资并享有全部权益。

具体操作如下:

林婷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27万余元;

以王梅名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抵押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

林婷承担全部月供、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

房屋交付后由林婷收房、装修,并长期对外出租,租金归其所有;

购房合同、发票、钥匙等原始资料均由林婷保管。

2015年7月,双方补签《借名买房协议》,明确:林婷为实际产权人,王梅仅为名义登记人,未来需配合过户。

2016年12月,一号房屋登记至王梅名下。

2018年,因王梅经营的乙采摘园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其退还承包费。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8年1月查封了登记在王梅名下的一号房屋。

林婷随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真实权利人。法院此前已作出A号判决,确认《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

但执行异议被驳回(B号裁定),林婷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解除查封,停止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 驳回林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结论:

即使《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借名人享有的只是债权,不是物权;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借名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未过户风险应由借名人自行承担。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不产生物权效力

根据《民法典》(原《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林婷与王梅的协议仅在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改变房屋登记在王梅名下的法律事实;

林婷可起诉要求过户,但不能直接主张“我是所有权人”。

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28条保护的是真实买受人,而非借名人;

借名买房中,买受人与登记人是同一人(王梅),林婷并非合同相对方;

更重要的是,未过户是林婷主动选择的结果——她明知可登记在自己名下却故意借名,存在明显过错。

债权人属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信赖王梅为产权人,申请查封合法合理;

借名协议是内部约定,不具有公示公信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拥有产权!

即使协议有效、出资真实、占有使用,只要没过户,房子在法律上就不是你的。

最大风险:登记人负债!

一旦名义产权人涉诉,房屋将被查封、拍卖,借名人只能向其追偿违约责任,无法保住房产

法院为何不保护“真实出资人”?

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是交易安全。若允许私下约定推翻登记,市场秩序将陷入混乱。

借名买房的致命缺陷:

✅ 你控制不了名义人是否负债;

✅ 你无法阻止法院查封;

正确建议:

❌ 不要借名买房!

✅ 如确需代持,务必确保:

名义人无任何债务风险;

尽快完成过户,不留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