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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没迁走,只是买了商品房搬出,拆迁款就没我的份?”上海浦东新区一套 老房拆迁,补偿款引发七人争夺。户籍在册的原告一家被质疑“空挂户口”,面临分文不得的窘境。关键时刻,北京圣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博扬介入,精准界定“共同居住人”的核心身份,成功为当事人锁定拆迁利益,这场家庭财产纠纷终获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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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老房拆迁引风波,七人争分补偿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区某地一套老房,被纳入旧城区改建项目。这套房屋源于1979年老房动迁,面积仅41.7平方米,却承载着两家人的居住记忆。房屋承租人是被告一,其子女原告一(男性)、被告二(女性)早年均在此居住,后因结婚、购房等原因陆续搬出,但户籍始终未迁。

2023年,该房屋拆迁获得合计补偿款,被告一作为承租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然而户籍在册的七人(原告一家三口、被告一、被告二一家三口)对补偿款分割产生激烈争议。

被告一主张,自己长期实际居住,搬迁、居住类补贴应归其独有;被告二一家认为自身户籍在册,也应参与分配;而原告一家则被指责“空挂户口”,且原告配偶被质疑他处有福利分房,被拒绝分割补偿。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一家三口委托圣运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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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聚焦核心争议,精准论证“共同居住人”资格

接手案件后,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情,明确本案关键在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这是拆迁利益分割的核心依据。根据上海地区拆迁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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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这一核心,律师展开针对性证据梳理与辩论:

一、原告一符合共同居住人认定标准

原告一自出生起户籍便在涉案房屋,1979年至1999年期间长期在此居住,实际居住时长远超法定一年标准。虽然后来购买商品房搬出,但并未注销户籍,也未放弃对房屋的居住权益。且该商品房系自行购置的产权房,并非福利分房,不符合“他处有房”排除同住人资格的情形,理应享有拆迁利益。

二、厘清“空挂户口”与合法居住的界限

被告方称原告一家是“空挂户口”,但律师指出,原告一家搬出是为改善居住条件,并非主动放弃居住权益,户籍长期保留的行为,恰恰证明其未脱离与涉案房屋的关联。结合房屋原始来源、原告一的成长居住轨迹等证据,足以反驳“空挂户口”的主张。

三、被告二一家无权重复享受拆迁利益

经查,被告二一家曾在他处动迁中享受过福利分房及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拆迁补偿“一户一补偿”的基本原则,已享受过政策性动迁利益的人员,不应重复参与本次分配。同时,被告二一家多次迁出迁入,实际居住情况不稳定,进一步佐证其不应参与本次利益分割。

庭审中,律师提交了多项证据,清晰还原原告一的居住事实,有力反驳了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明确原告一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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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定合法资格,补偿款尘埃落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双方证据及庭审意见,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核心观点:原告一在涉案房屋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无其他福利分房,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被告一作为承租人且长期实际居住,享有分割权利;被告二虽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但明确表示将其份额赠与被告一,系合法处分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原告配偶因难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未获得补偿;被告二一家三口因已享受过他处动迁福利,无权参与本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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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总结:拆迁款分割,这三大要点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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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提醒,城市房屋拆迁利益分割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关键,当事人需注意三点:

一、留存关键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户籍证明、居住照片、水电费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都是证明居住事实的重要材料,务必妥善保管,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权益主张。

二、明确“他处有房”的法律边界

拆迁中排除的“他处有房”,通常指福利分房、动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一般不影响共同居住人资格,切勿因名下有商品房就主动放弃维权。

三、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家庭内部拆迁款分割涉及复杂的身份认定和法律适用,专业律师能精准把握法律标准,梳理证据链条,避免因亲属关系顾虑或法律知识欠缺而丧失应得利益。

拆迁补偿款是家庭重要财产,合理分割关乎法律公平与家庭和睦。遇到类似纠纷时,应秉持合法合理原则,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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