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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龚翔,每笔钱都没有问题,非常感谢你,谢谢你啦!

最近,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市民老张在交通事故中被市民王传凯撞伤,终于得到了法院公正的判决,也顺利拿到了保险赔偿,手拿着判决书的老张,连连向我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从今年初夏讲起。

2025年5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夜晚的宁静。王传凯驾驶着摩托车,戴着蓝牙耳机听着音乐,行驶至嘉兴南湖区某路段时,因疏忽大意与老张骑行的电瓶车迎面相撞,在巨大的撞击力下,老张瞬间被甩出数米远受伤倒地,王传凯也因为摩托车失控倒地,两辆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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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王传凯没有陪同老张前往医院救治,老张女儿开车将老张送往医院救治,经过调查和分析,交警大队认定老张因过马路未推行电瓶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传凯因未起到安全驾驶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时老张就医治疗费总共花去了数千元。

老张伤情稳定后,进入后续赔偿协商阶段。然而此时王传凯要求老张赔偿机动车修理费,认为事故主责是过错一方,次责是无错一方,自己撞了人,是没错的。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传凯将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修车费、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数千元。

案件进入嘉兴南湖法院法官经办后,法官立即查阅了卷宗,发现王传凯证据材料不全,要求王传凯补充材料,小苟表示无其他材料可补充,法官随即安排司法调解,在司法调解过程,调解员认真查阅卷宗,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陈述,表示老张赔偿小苟修车费几百元足够了,对于小苟修车费数千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小苟作为肇事一方有义务和责任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不得再继续拒绝配合保险理赔。

然而,调解并不顺利。王传凯认为,他是次责方,他没过错,为什么不能拿到自己的修车费呢?老张也憋屈,老张认为自己是非机动车一方,自己是正常过马路,就遭此横祸,自己受伤至今还垫付了数千元的医药费,撞自己的王传凯一分钱没给,还拒绝配合保险公司理赔,自己找谁说理去?

自此调解失败,法官安排开庭日期,在开庭当日,老张因为身体尚在恢复期,无法下床,需要卧床休养,所以未能出庭,但在出庭之前,委托了我帮忙递交答辩状、质证说明以及一些事故证据材料等,在法庭上法官按照程序问出庭的王传凯是否有其他答辩说明,材料补充的时候,王传凯表示自己没有。

法官便向王传凯念出了老张递交的答辩说明,足足三页纸,加上老张递交的厚度10页的证据材料,王传凯对此表示没异议,只是重复那句“希望法官依法判被告赔偿我修车费、误工费、医疗费一分不能少。”

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76条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优者危险原则下,驾驶人员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嘉兴威凯员工王传凯没有起到安全注意义务,索赔修车费无法可依。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生命至上,人身损害大于物损坏的这么一个基本原则,用《道路安全法》保护了弱者一方不被强势一方进行额外的索赔,正是因为法律中的人情味,体现在那一条条法条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