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讯(记者韩肖)七年前签署的一纸《解除合同约定书》,竟在今日引发一起标的额高达1700万元的合同纠纷。2025年12月中旬,《消费日报》接到读者反映,一起发生于江苏省扬州市的合同争议进入调查视野。与通常围绕合同主体或金额展开的纠纷不同,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指向了本该在司法程序中起到“一锤定音”作用的环节——司法鉴定。
价值1700万的“约定书”
这份价值1700万元的《解除合同约定书》显示,原告声称其于2019年与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达集团”)约定:若亚达集团关联公司“美华国际医疗”成功上市,对方需支付1700万元补偿金。
2022年2月,“美华国际医疗”在纳斯达克上市,并被媒体称为“中国医疗耗材美股上市第一股”。据公开报道,该公司位于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业务主要通过当地三家全资子公司开展,其中包括亚达集团。
读者向《消费日报》提供由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宁2025220号鉴定意见书》中《解除合同约定书》截图。
随着上市条件达成,原告认为补偿条款已触发,但亚达集团拒绝付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于2023年向扬州市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然而在二审阶段,亚达集团突然指称该《解除合同约定书》系伪造,并申请司法鉴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无法判断”合同骑缝章与签约落款章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并指出合同存在变造、换页的嫌疑。
对此,扬州中院随即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合同可能系伪造,不仅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模糊不清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法定程序,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而鉴定意见本身,则是法定证据的重要类型之一,号称“证据之王”。然而在本案中,鉴定意见本身却显得模糊难辨。
《消费日报》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康宁中心)针对该案件出具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为《康宁2025220号鉴定意见书》与《康宁2025161号鉴定意见书》。
从鉴定内容可知,涉案《解除合同约定书》检材共三页,盖有亚达集团落款章、骑缝章各一枚。
值得注意的是,康宁中心在《康宁2025161号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中提到:“对JC3(骑缝章)第3页印文与对应YB(《解除合同约定书》印章印文)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后发现,二者符合点的总体价值基本能够反映同一印章盖印的特征。”
读者向《消费日报》提供由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宁2025161号鉴定意见书》中“基本能够反映同一印章盖印的特征”的表述及最终鉴定意见的截图拼图。
但在最终鉴定意见第3条中,却表述为:“无法判断《解除合同约定书》背面骑缝处‘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落款处‘江苏亚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
而《康宁2025220号鉴定意见书》则指出:“检材第3页与第1页、第2页在页边距、装订孔痕迹上存在差异,且骑缝章盖印特征的总体价值较高,基本能够反映出并非同一台机具一次性印刷的特征,在较大程度上体现出存在变造的痕迹。”
并直接得出最终鉴定意见:“倾向认为《解除合同约定书》第3页与第1页、第2页不是同一台机具一次性印刷形成(换页的可能性极大)。”
读者向《消费日报》提供由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宁2025220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截图。
对于在司法鉴定中印章类的鉴定难度,消费日报记者咨询了法律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除非出现损毁、涂抹不清等特殊情况,一般的印章类鉴定都会出具十分明确的鉴定意见。
二次鉴定带来结论反转
《解除合同约定书》的真实性,至今仍是本案最大悬疑。《消费日报》记者从读者处获悉,原告方先聘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权威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了庭审质证,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约定书进行了二次鉴定。
读者向《消费日报》提供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出具质证意见截图。
去年10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出具质证意见指出,康宁中心此前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规范性与技术层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其中,检材所用光敏印章在骑缝盖印时,因纸张不平、压力不均,必然会出现印迹不全、浓淡不一的情况,而康宁中心却将这一正常物理现象错误定性为“非一次性盖印”的证据。《康宁2025220号鉴定意见书》存在检验方法不当、检验不充分、得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明显不足等问题,且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建议审理法院不予采信。
2026年1月5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最新司法鉴定意见显示,通过采用体视显微镜、显微拉曼光谱仪,在相同检测条件下分别对检材(JC)《解除合同约定书》每页背面需检验的骑缝章印文“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表观特征观察与物质成分分析,显微拉曼图谱均未显示显著差异,且在油墨分布、油墨形态等显微表观特征上也未发现显著差异。
读者向《消费日报》提供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截图。
最终鉴定意见显示,检材(JC)《解除合同约定书》末页落款“甲方:”处的“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背面骑缝处的同公司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JC)《解除合同约定书》背面骑缝处的“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文系一次盖印形成。
面对结论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消费日报》记者先后前往位于南京的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案件审理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一名自称中心副主任的王浏浏(音)表示,没有义务向媒体回复,截至发稿前也未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科一名张姓工作人员收到记者的采访提纲后表示,需向领导汇报,截至发稿前未回复记者。
《消费日报》记者通过扬州市广陵区宣传部门及头桥镇政府联系亚达集团,但截至发稿,企业方未就鉴定争议作出任何说明。
据悉,目前,原告方已经着手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本案件的进一步结果,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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