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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贵州省某市检察院检察官听取某物流公司代表秦某的意见,并就案件相关问题向秦某调查核实。

“感谢你们,强制执行被解除了,公司现在可以放下包袱继续生产经营了。”近日,贵州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负责人秦某来到贵州省某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送上感谢的锦旗。

2025年,贵州省检察院部署开展“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中,物流公司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就得益于某市检察院在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挂靠车辆出事故,公司被罚25万元

2015年3月,货车驾驶员陈某与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将其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注册到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负责为挂靠车辆购买车险、协助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陈某缴纳挂靠费用,自行承接货运业务。

2019年9月,陈某与某商贸公司达成货物运输协议。在承接某商贸公司的运输业务时,货车发生侧翻,陈某在事故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陈某系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陈某醉酒后违章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物流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是间接原因,同时认为,相关单位及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

2020年8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物流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物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已认定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对物流公司作出相应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1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物流公司诉讼请求。

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流公司仍不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其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申请监督,检察官厘清争议焦点

判决生效后,因物流公司未缴纳罚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物流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一审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公司相关车辆予以查封。物流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停滞状态。

“我们已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行为……”2025年3月,物流公司负责人秦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经调取案涉卷宗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有效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这与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截然不同。

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时,物流公司负责人拿出相关材料介绍说,公司相关安全生产机制健全,事故发生前每月都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按时完成车辆检测。而且,行政执法部门每月也对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对物流公司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等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均签名认可,检查过程中未向物流公司反馈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检察官还了解到,事故发生地位于某陆港公司经营管理的封闭厂区,厂区内的所有物流运输调度工作均由某陆港公司及其协作方某商贸公司负责。陈某在此的驾驶行为,物流公司不可控。物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准确。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促使行政争议化解

“事故调查报告已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陈某饮酒后违章驾驶车辆,并非物流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义务,因此事故的发生与物流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物流公司已履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检察官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错误认定物流公司需对事故承担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2025年6月,某市检察院以案涉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某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9月,某市中级法院经审查,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鉴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法检两院协作配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撤销案涉行政处罚,物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2025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某市检察院还积极主动与一审法院沟通协调,确保及时将物流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解除其被查封的车辆。目前,物流公司正逐步恢复生产经营。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