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75岁的退役军人王云生,收到了其对口东镇政府毁坏其数千棵名贵景观树的行政赔偿裁定书。由于在该份(2026)津0115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书中,不仅伪造事实,将100多万元的投资伪造成10万元;将本案的行政赔偿诉讼伪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诉讼,并还引用与本案无关的(2022)津0115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作为本案是重复诉讼的依据。而更令人震惊的是法官在该份裁定书中还竟敢伪造法条,如将《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款中“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篡改为“(一)王云生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第(二)款“有明确的被告”篡改为“有明确的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人民政府”。
由于该份裁定不仅伪造事实,而且还破天荒的伪造法条,所以作为王云生委托代理人的我,于1月13日在《网易新闻》以《张永兴:实属罕见 天津宝坻法院引用的法条竟然是自编》为题予以了曝光,并很快被推上《百度热搜》。1月16日,我收到了宝坻法院(2026)津0115行赔初1号之一行政裁定书,该份裁定书称:(2026)津0115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1)第1页第八行中“10多万元”补正为“100多万元”、(2)第2页第一行中“迷宫贵”补正为“名贵”、(3)第5页第十五行中“王云生”补正为“原告”、(4)第十七行中“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人民政府”补正为“被告”、(5)第6页第一行中“王云生”补正为“原告”。
首先说这是在该判已被媒体曝光后的更正,并非主动。再者说更正的态度也不端正,因为这不是一般笔误,而是对事实和法条的有意伪造。特别是在所谓的补正裁定书中,为什么明明是一审却引用二审的法条?明明是行政诉讼,却认定是民事诉讼?明明是首次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却以与本案无关的(2022)津0115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作为证据,认定系所谓的重复诉讼?既然认定了是民事诉讼,为什么又适用行政法规等等,为何对这些关键且严重的违法错误在补正裁定书中连提都不提?
综上可见,贵院避重就轻的所谓补正怎能不令人深感质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