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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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股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签字真伪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此时,笔迹鉴定意见就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会遇到鉴定机构出具 “系同一人签字可能性较大” 的模糊意见,而非 “系同一人书写” 或 “非同一人书写” 的明确结论。

那么,笔迹鉴定意见“系同一人签字可能性较大”的,法院能否采信?

最高院在《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鉴定意见作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但如果综合其他各项证据,并结合该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合同上当事人的姓名为其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则亦可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三河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本案《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签名是否为刘进升本人所签的问题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印文经鉴定已被确认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刘进升”签名经司法鉴定及补充鉴定后,鉴定结论为:该签字与供检的刘进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结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

本案中,于晓辉出具的借条显示的转款路径与转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以及相关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能够一一对应且与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相关约定相互印证,虽然三河建设公司一审不予质证,二审也没有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

上述证据显示,本案所涉款项共计960万元汇入刘进升个人账户。

综合考虑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科润置业公司负责协调三河建设公司就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向出借方提供担保的约定,及本案所涉借款共计约960万元进入刘进升个人账户等事实,结合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本案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关于再担保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对刘进升签字问题作出判断,对再担保公司要求对刘进升签字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周军律师提醒,“系同一人签字可能性较大” 的鉴定意见,并非毫无证明力,法院可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能否采信。若在案件中遇到笔迹鉴定的争议,对鉴定意见的采信、重新鉴定的申请等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方案,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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