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当收到法院传票,看到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时,从事微信代购的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焦虑与困惑。他从未想过,一笔看似平常的预收款,竟会引发一场标的额不小的诉讼,并可能面临“定金罚则”下的双倍返还责任。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数月前,乙通过微信联系到甲,希望委托其代购一款市场热销的“XX”品牌手表。双方在微信中沟通了型号、价格等细节,最终约定总价款为19.5万元。为表诚意并锁定货源,乙提出先支付一部分款项。随后,乙通过微信转账向甲支付了5000元,并在转账说明中备注了“XX订金”字样。次日,乙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剩余的19万元尾款。

然而,交易过程并未一帆风顺。由于上游渠道供货延迟等多种原因,甲未能在预期时间内向乙交付手表。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协商,甲也曾承诺若在约定月底前无法交货将办理退款。后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履约,甲通过微信向乙退还了1万元。但乙对此结果并不满意,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遂一纸诉状将甲告上法庭。

乙在起诉状中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一是解除双方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二是判令甲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三是判令甲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四是本案诉讼费用由甲承担。

此刻,作为被告的甲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他不仅需要应对即将到来的庭审,更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感到不解与担忧。在他看来,乙支付的5000元只是交易中的预付款,用于初步锁定订单,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该笔款项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如今,这笔钱却可能成为让其承担惩罚性责任的依据。甲不禁思考:在微信聊天这样非正式的沟通环境中产生的“订金”,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认定?自己又该如何有效应对这场诉讼?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乙与被告甲之间的“XX”品牌手表买卖合同;二、被告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乙给付18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乙要求被告甲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甲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与解除。法院认为,乙与甲之间通过微信磋商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甲在收取乙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一直未交付货物,且后续明确表示无法交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乙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甲已退还货款1万元,对于剩余的18.5万元货款,其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因甲占用该笔资金给乙造成了利息损失,故乙主张的利息请求亦获支持。

最关键的是,关于5000元款项性质的认定。 法院明确指出,原告乙主张该笔款项为“定金”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的请求不能成立。其核心理由在于:

  1. “定金”约定需以明确方式作出。 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惩罚性。因此,法律对定金合同的成立形式有较高要求。根据原《担保法》(现《民法典》精神)及司法解释,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以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款项的“定金”性质。

  2. 本案缺乏明确的定金合意。 法院经审查双方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认为乙在支付5000元时,仅在转账说明中备注了“订金”。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双方既未签订任何书面定金合同或条款,也未在聊天中明确、一致地约定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担保性质及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

  3. “订金”通常认定为预付款 在商事交易,尤其是微信代购等非正式交易场景中,购买者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通常理解为“订金”,其性质是预付款,属于价款的一部分支付方式。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其目的主要是解决收款方资金周转或表明付款方履约诚意。若交易成功,预付款抵作价款;若交易失败,收取预付款的一方应予以返还,但无需承担双倍返还的惩罚责任。

  4. 证据不足以证明定金性质。 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该5000元达成了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仅凭转账备注中的“订金”二字,不足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对条款提供方或主张方不利的解释,或依交易习惯认定为预付款。

综上,法院认定该5000元款项属于预付款,在合同解除后,甲已承担了返还全部货款(含该预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故乙再行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广大通过微信、社交平台从事代购、销售或接受此类服务的个人与商家,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它清晰地界定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在法律性质、成立要件及法律后果上的天壤之别。作为被告,若面临类似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专业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精准辨析核心概念:定金、订金与预付款的法律分野

首先,我们必须从法律上厘清几个关键概念,这是抗辩的基石。

  1. 定金: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它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债权实现,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其核心特征在于担保性惩罚性(即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无权收回;收受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与实践合同,即必须通过书面等形式明确约定,且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2. 订金:严格来说,“订金”并非法律术语,在日常交易中却广泛使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特别明确的相反约定,法院通常将“订金”认定为预付款的性质。它不具有担保功能,主要作用是表示买方履约诚意或为卖方提供部分资金支持。

  3. 预付款: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提前支付,属于合同履行行为本身。其法律后果相对简单:合同履行,则抵作价款;合同解除或无效,则应当返还。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原则上只需返还已收金额,不存在惩罚性赔偿。

上海律师在实践中发现,许多纠纷都源于当事人对这三个概念的混淆。本案中,原告在转账时备注“订金”,恰恰成为了其诉求无法获得支持的关键证据弱点,因为这更倾向于被解释为预付款的意思表示。

(二) 针对“双倍返还定金”诉求的核心抗辩策略

作为被告,当原告主张预付款为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时,应围绕“定金合同是否成立”这一核心焦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证据和进行抗辩:

  1. 抗辩一:主张双方未达成设立“定金”的明确合意。

    • 双方从未使用“定金”一词进行过确认。如本案中仅出现“订金”。

    • 从未就“如果一方违约,将适用定金罚则(即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约定或讨论。

    • 该笔款项的支付背景更符合预付款特征,例如,原告曾表示“款能不能过来,正好有个XX的需要着急支付”,这显示其目的是解决我方资金需求或锁定订单,而非设立担保。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但前提是当事人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事实攻防:仔细梳理全部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邮件等),寻找对我方有利的证据。重点在于证明:

    • 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有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定金约定。若其只能提供标注“订金”的转账记录,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明确认可其“定金”性质及罚则,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抗辩二:主张款项性质为“预付款”或“订金”,并已承担相应返还责任。

    • 在否定定金性质的同时,应主动确认该笔款项为预付款的法律性质。承认该款项是总价款的一部分,我方愿意在合同解除后予以返还。

    • 在本案类似情境中,若被告已退还部分款项(如甲退还了1万元),应强调该行为是返还预付款及货款的行为,进一步佐证我方从未将该笔钱视为需要双倍返还的“定金”。

    • 可以引用类似司法案例进行类比说明,例如,其他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微信代购中预交的款项,一般理解为‘订金’……在未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预付款”。

  3. 抗辩三:审查定金数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策略应用:即使法院可能初步认可存在定金约定(虽然在本案类型中可能性低),也应立即计算该笔款项是否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例如,本案合同总价19.5万元,20%为3.9万元。原告支付的5000元未超过上限,此点不构成抗辩。但若预付款比例过高,此条可作为强有力的辅助抗辩理由,主张超过部分仅为预付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进一步提示:除了针对定金诉求的抗辩,被告还应整体评估案件。在本案中,甲因无法交货构成违约的事实清楚,因此法院支持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合理的。作为被告,理性的诉讼策略应是:重点防守“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性诉求,同时就货款返还的金额、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与原告进行协商或抗辩,以尽量减少损失。例如,对利息的计算基数、起算日期(是否应从起诉之日算起)等,可以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与争论。

(三) 对微信代购等非正式交易模式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是微信代购、社交电商等新型、非正式交易模式中的普遍风险。上海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从事此类活动的商家提供以下建议,以防患于未然:

  1. 规范用语,明确性质:在收取预付款时,务必通过聊天文字明确款项性质。例如,可以表述为:“本次支付的XX元为预付款(订金),用于预订货物。若交易完成,抵付尾款;若因我方原因无法交易,将全额退还。” 避免使用可能引发歧义的“定金”一词,除非你确有意设立担保并愿意承担双倍返还风险。

  2. 保留完整记录:所有与交易相关的协商、承诺、变更内容,均应尽量通过文字形式在微信等平台留存。语音、电话沟通后,可通过文字方式进行要点确认。这些记录是发生纠纷时还原事实的关键。

  3. 谨慎承诺:不要轻易做出“无法交货就双倍赔偿”等类似定金罚则的承诺。若确需为交易提供强力担保,应清楚知晓其法律后果。

  4. 主动处理纠纷:一旦发生履约困难,应积极与买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如延期、替换产品或退款),并保留好协商记录。主动、妥善的处置态度有助于降低对方诉诸法律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意愿。

对于作为购买者的原告而言,本案也是一个警示:若想使预付的款项真正起到担保作用,务必在付款前与对方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定金”,并说明适用定金罚则。简单的转账备注“订金”或口头模糊表述,难以获得法院对定金担保的认可。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证据情况千差万别,裁判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在面临实际诉讼时,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上海律师的帮助,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

五、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尤其擅长处理因“定金”、“预付款”性质认定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等。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 民事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追加。

  • 商事犯罪辩护:专注于经济犯罪领域的辩护工作。

  • 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

律师信息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 咨询方式:如需就类似微信代购纠纷、定金合同争议等问题获得专业法律意见与帮助,欢迎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电话咨询预约,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我们。由专业上海律师为您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

  •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