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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8年,李国强看中一套由甲单位分配给其父李振邦的公有住房(即“一号房屋”)。因房改政策规定,该房只能由原承租人李振邦购买,而李振邦无力支付近4万元购房款。

经全家协商,李国强与其子李明共同出资,以李振邦名义购得一号房屋。1998年3月11日,李振邦亲笔签署《字据》,明确载明:

“购房款由次子李国强及孙子李明承担,我居住不付租金,房屋产权归他们所有。”

此后,李国强一直持有购房合同、发票及房产证原件,李振邦在房屋内养老直至2004年。2004年起,李振邦聘请保姆王秀兰照料生活。

2013年,李振邦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同年9月,在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振邦与王秀兰登记结婚。2016年,二人签署《转移协议》,将一号房屋由李振邦个人名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

2018年,李振邦去世。李国强多次要求王秀兰配合过户,均遭拒绝。王秀兰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你无关。”

李国强遂起诉,请求判令王秀兰及李振邦另一子李建国(已明确表示同意过户)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王秀兰、李建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国强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借名购买房改房 + 登记人婚后加名 + 去世后配偶拒不过户”被法院穿透认定的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两大焦点作出认定:

一、借名购房关系成立

字据》构成有效合同:内容明确包含出资、产权归属、居住安排,系真实意思表示;

出资事实成立:李国强当时具备经济能力,且多位无利害关系亲属出庭作证;

关键凭证由出资人持有:购房合同、发票、原房产证均由李国强保管,符合借名惯例;

二、配偶王秀兰负有协助过户义务

过户义务属李振邦婚前个人债务:借名合同成立于1998年,远早于2013年婚姻;

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王秀兰婚后长期居住该房屋,并通过加名成为共有人;

房屋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可向配偶主张权利;

不得以“不知情”对抗既定债权:王秀兰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因享受房产利益,应承担相应义务。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历史遗留型借名房改房确权”提供了关键操作指引,经验值得借鉴:

“字据”“家书”可成关键证据

即使无标准合同,只要内容包含出资、归属、使用安排,并由登记人亲笔签署,法院可认定为有效协议。

配偶加名不等于“合法取得”

婚后通过赠与或加名取得产权,若损害第三人(如实际出资人)权益,仍需承担返还或协助义务。

✅ 对实际出资人的建议:

保留原始《字据》、付款凭证、房产证;

若登记人再婚,应尽快主张权利,避免财产混同;

提示:法律尊重历史事实,更保护诚信履约的实际权利人。

本案中,尽管房屋已加名至配偶名下,但因借名关系真实、出资清晰、凭证完整,法院仍强制过户,彰显实质公平。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房改房借名、单位集资房确权及继承交叉纠纷,擅长通过组合拳,破解历史遗留房产难题。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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