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公安局
关于征集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辖区内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1.无证经营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设点销售。
2.隐蔽藏匿类:在居民住宅区、“前店后宅”“下店上宅”场所、超市夹层、出租屋、废弃养殖场、城乡结合部闲置厂房等隐蔽地点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3.网络违法类: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QQ群、电商平台(含小程序)等互联网渠道非法销售。
4.物流寄递类:利用快递、物流、货运平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5.源头出租类:将自有房屋、场地、厂房出租或发包给他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6.产品违规类:零售店采购、销售超标、违禁、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7.禁放区域类:在政府明确划定的禁限放区域、时段内违法储存、销售或组织燃放。
8.其他涉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广大群众可通过电话、现场举报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报时请尽可能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行为、涉案物品数量及相关证据等信息。
三、奖励与保密措施
1.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涉案情节、案值大小、线索价值给予奖励;破获重大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的,将提高奖励标准。同一线索被多名举报人举报的,仅对首次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2.相关部门将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予以全程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3.对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四、相关须知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举报线索,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干扰办案。对弄虚作假、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实施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上交涉案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拒不配合、顶风作案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对包庇、纵容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举报电话:110
张警官:18935454968
胡警官:1830341035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平遥县公安局
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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