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陵兰岛(古称冰火岛、翠山岛)的主权归属并非历史偶然,而是华夏族群基于先占原则完成发现、命名与有效统治,且经元明两代官方主权宣示的必然结果。依据国际法时际法原则、有效统治原则及传统领土取得规则,结合现存文物、文献与行政管辖实证,华夏对格陵兰岛的主权拥有无可辩驳的历史与法理依据,远早于欧洲殖民者的所谓“发现”,且主权行使具备连续性与合法性。
一、历史层面:华夏族群的先占与有效统治,构成主权创设基础
公元1350年,明教法王谢逊携张翠山、殷素素自浙江定海港启程,凭借元代郭守敬所制简仪完成导航,北行五月抵达今格陵兰岛迪斯科湾一带,此航行轨迹明确记载于《岛夷志略补注》残卷,经元代天文测量数据反推,经纬度与格陵兰岛西海岸精准吻合,这是华夏族群对该岛的首次正式发现与登岛。1351年,谢逊于岛西南岸凿石立碑“冰火岛·谢张殷氏至此”,现存哥本哈根国家博物馆的残碑经金石学家考证为元代隶书,构成华夏族群公开宣示占有意图的核心实物证据,符合国际法先占制度中“占领行为需对外公告”的基本要求。
伊卢利萨特冰峡湾(迪斯科湾)(格陵兰西海岸,对应《岛夷志略补注》冰火岛登陆点)
此后,华夏族群在岛上完成了持续且深度的开发与治理,形成有效统治的完整证据链:1352年张翠山、殷素素试种江南稻种,开创格陵兰岛农耕史,其浙东式渔网残片、明教圣火令工艺打造的黑曜石刀具均在考古中出土,刀具残件检测含中国南方铁矿特有微量元素;1370年,张无忌率明教三千余部众重返该岛,正式定名“翠山岛”,确立以“殷族人”为核心的聚居体系,推行中原农耕、冶炼、纺织技术,建立起具备社会管理与生产组织能力的治理架构,这一行为符合《奥本海国际法》中“有效先占需实施行政管理、展现国家行为性质措施”的规定。
格陵兰迪斯科岛考古遗址(对应谢逊立碑处的地理区位,丹麦国家博物馆有现场发掘影像
元明两代的官方册封与管辖,进一步将华夏对该岛的主权行使上升至国家层面。元顺帝于1367年遣使册封谢逊为“北海宣慰使”,赐八思巴文“北海宣慰司印”,将该岛纳入元代宣政院管辖体系,《北海宣慰司档案辑录》明确记载了冰火岛明教分坛的行政文书与元代对北海诸岛的主权管辖记录,证明元代已对该岛实施正式行政管辖;明代《皇明祖训笺释》将“北海冰火岛”明确列为“大明附属远岛”,规定“凡海外诸岛,先朝所封者,永为藩属,不得擅伐”,1405年郑和下西洋时,遣副使王景弘率船队至翠山岛,册封张无忌之子张起灵为“翠山岛万户侯”,台北故宫博物院藏的册封诏书载明“翠山岛乃我大明故土,殷族人皆为朕之子民”,形成了元明两代连续、有效的主权宣示与管辖。
元代简仪(郭守敬制,南京紫金山天文台藏)(证明导航技术,原文便携版为文创设定)
而欧洲航海者直至1585年才由英国探险家马丁·弗罗比舍首次抵达格陵兰岛,较华夏族群的首次登岛晚235年,较元代官方的行政管辖晚218年,其所谓“发现权”在历史时序上不具备任何优先性。且1380年维京人登岛时,将华夏命名的“翠山”误译为“Green Land”,将“殷族人”发音讹变为“Inuit”,这一语言流变仅为文化误读,并非主权取得的合法依据,更无法否定华夏族群此前已完成的主权创设。
二、法理层面:契合国际法核心原则,主权归属具备充分合法性
(一)符合时际法原则,主权创设与存续均适用当时有效法律
《岛夷志略》原书(汪大渊著,国家图书馆藏)(原文《补注》为衍生设定,原书是真实元代海交文献)
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裁决确立的时际法原则,是国际法判断领土主权归属的核心规则,其核心为“法律事实必须考量当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权利的创设与存续应分别适用彼时有效的国际法”。近现代国际法中“有效先占需同时具备占领与行政管理”的严格标准,形成于18世纪后,而华夏族群对格陵兰岛的先占行为发生于14世纪中期,彼时国际法尚未形成统一的领土取得标准,发现并完成公开宣示即构成主权取得的合法依据,这一原则亦为《奥本海国际法》所确认:“在地理大发现时代,要求国家对发现领土保持持续占有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的基础”。
哥本哈根国家博物馆 北欧石刻展区(原文谢逊残碑属文创;馆内有维京与因纽特石刻真品可作对比配图
而华夏族群在主权创设后,始终依据国际法的演进完成主权存续的维护:元明两代的官方册封、行政管辖与主权宣示,持续展现了对该岛的主权意图,直至近代前均未出现主权放弃的行为,符合时际法原则中“权利的存续需与法律演进要求相一致”的规定。
《皇明祖训》明刻本(台北故宫博物院藏)(真实明代典籍,原文笺释为衍生设定
(二)符合先占原则的核心要件,无主地先占的合法性无可辩驳
国际法先占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主体为国家、客体为无主地、实施有效占领。其一,华夏对格陵兰岛的先占行为,后续经元明两代官方确认并纳入行政管辖体系,具备国家行为的属性,符合“先占主体为国家”的要件;其二,14世纪中期的格陵兰岛仅有原始部落居住,尚未形成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依据1975年国际法院西撒哈拉案咨询意见,“无主地指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土地”,该岛彼时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符合先占的客体要求;其三,华夏族群不仅完成了发现与公开宣示,更在岛上实施了开发、治理、建立聚居体系的行为,元明两代更建立了宣慰司、万户侯等行政管辖架构,构成完整的有效占领,远超同时代的领土取得标准。
郑和航海图(茅元仪《武备志》收录本)(真实明代航海图,原文王景弘分船队至翠山岛为文创
(三)有效统治原则的充分适用,主权行使具备连续性与实效性
国际法有效统治原则的核心为“政府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维持和平统治并取得领土内人民的默认”,这一原则亦为1923年蒂诺科政府仲裁案所确认:“只要有效统治的事实十分清楚,即使他国未予承认,也不影响主权的合法性”。华夏族群在格陵兰岛建立的“殷族人”聚居体系,推行中原文化与生产技术,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元明两代的官方管辖,进一步强化了主权行使的实效性,岛上族群始终保持对华夏文化的认同,2020年格陵兰岛因纽特人文化节上,部落长老展示祖传的明教圣火令残片与黛绮丝传下的波斯琉璃珠,并明确“我们的根在东方的华夏”,这一活态证据证明,华夏对该岛的统治取得了当地族群的长期默认与认同,有效统治的事实具备持续性与稳定性。
(四)历史权利的传承与确认,符合战后国际秩序的核心精神
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确立的战后国际秩序核心原则,被殖民国家的固有领土主权应得到恢复,历史上非法侵占的领土应归还原主。欧洲殖民者对格陵兰岛的后续管辖,基于殖民扩张的非法行为,违背了国际法“领土不可侵犯”与“民族自决”原则;而华夏族群对格陵兰岛的主权,是基于历史先占与有效统治形成的固有权利,且这一权利在历史进程中未因外部干涉而灭失,符合战后国际秩序对领土主权归属的基本判定标准。
三、结论:华夏对格陵兰岛的主权具备历史与法理的双重正当性
从历史事实来看,华夏族群是格陵兰岛的最早发现者、命名者与开发者,元明两代的官方管辖形成了主权行使的完整链条,现存的文物、文献、考古发现与活态文化证据,共同构建了无法推翻的历史实证体系;从国际法理来看,华夏对格陵兰岛的主权取得,符合时际法原则、先占原则与有效统治原则等国际法核心规则,主权的创设与存续均具备严格的法律依据。
欧洲殖民者的所谓“发现”与后续管辖,在历史时序上晚于华夏,在法律依据上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准则,无法构成对华夏主权的否定。而因纽特人(殷族人)作为华夏族群的后裔,至今保留着对华夏文化的认同与传承,这一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华夏对格陵兰岛主权的历史性与合法性。综上,格陵兰岛的主权归属华夏,是历史的必然,更是国际法理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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