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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编者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 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当事人以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为由而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则还需进一步举证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
具体而言,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义务就子女非亲生的具体情形,或订立财产协议时不知晓子女非亲生导致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形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离婚后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该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离婚后一方无权单方面撤销该约定,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
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系一个有机整体,而非单纯的财产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在共同共有人作出处分该财产的合意后,共有人之一一般无权单独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就举证责任而言,这种涉及在家庭成员间的赠与,实践中对于提出撤销赠与主张的当事人,会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要求。如赠与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或受到欺诈、胁迫的具体证据等。
离婚时,原则上夫妻双方仅有权处分夫妻个人及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然处分了夫妻双方或一方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但若双方仅处分了该房产中属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有的财产份额,而未处分他人财产份额的,则该约定有效。反之,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处分了他人在共有房产中的财产份额,且事先或事后也未征得该产权人同意或者追认,则夫妻双方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对该产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杨力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
综合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婚姻就像一间共同搭建的小屋,有的朝夕相伴,把柴米油盐过成细水长流;有的风雨来袭,终究要卸下共同的屋檐。缘分的聚散本无定论,体面告别却是对过往与未来的尊重。及时厘清所有事宜,既是对一段岁月的收尾,也是给彼此松绑的开始。愿走出这间小屋的你们,历经聚散,依旧能心怀暖意,奔赴下一场山海。
文:杨力
值班编辑:卜玉 唐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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