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指(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裁定违背 “非吸” 罪构成要件,涉案行为实为合法股权投资

在资金证据造假争议尚未平息之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对赵德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认定,再因违背该罪名核心的 “四性” 司法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近日向媒体明确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该罪需同时具备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四大构成要件,而本案涉案行为在这四方面均不成立,二审裁定强行 “套框” 定罪,严重违背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错误裁判。

一、不具备 “非法性”:股权融资合法存续,委托授权范围内业务无违法性

“涉案股权融资行为本身合法,亚元公司仅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中介服务,何来‘非法性’?” 赵德荣的代理人指出,本案涉及的山东晟泉矿业、北京京驰无限两家企业,均在香港亚太柜台市场完成挂牌融资,且至今正常经营,从未因该融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代理人强调,根据《证券法》及香港地区相关金融法规,企业在合法柜台市场挂牌转让股权属于合规融资行为,而亚元公司作为两家企业的授权合作方,仅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宣介股权转让、协助完成托管交易,所有资金均直接进入企业账户用于生产经营,未被截留或挪用。“若亚元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作为委托方的香港亚太柜台市场、挂牌企业,以及已成为股东并享受收益的投资人,为何未被认定为共犯?这种选择性定罪完全违背‘非法性’的司法解释核心。”

二、不具备 “公开性”:投资人系特定圈层,无公开宣传且无 “明知放任”

针对 “公开性” 要件,赵德荣一方提供了关键证据 —— 安绩炜、官小丽的西南财大总裁班同学录,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所有涉案投资人均为安、官二人的同学或朋友,属于特定社交圈层,亚元公司从未通过媒体、传单、讲座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

“我们在庭审中明确说明,本案不存在司法解释中‘口口相传’且被告人‘明知或放任’的情形。” 代理人表示,赵德荣早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就携带亚元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离开业务团队,此后安绩炜、官小丽扩展投资人范围的行为,赵德荣完全不知情,更不存在 “明知投资人范围扩大而放任” 的主观状态。此外,本案还涉及 “法不溯及既往” 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审裁定未考虑相关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强行将不具备公开性的行为纳入 “非吸” 范畴,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不具备 “利诱性”:真实股权无高额回报承诺,对赌条款属民事约定

“涉案股权是真实存在且经工商备案的资产,不存在‘利诱性’特征。” 赵德荣指出,本案中所有股权交易均明确约定,投资回报取决于企业经营效益,不存在 “保本付息”“高额返利” 等利诱性承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 “以高息或其他优厚条件吸引投资” 的行为完全不同。

代理人补充道,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对赌回购条款,是股权投资领域常见的民事风险防控约定,目的是保障投资人权益,属于正常的商业谈判结果,并非 “利诱性” 手段。“企业与投资人对股权价值、回购条件的约定清晰明确,完全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若将此类条款认定为‘利诱’,将严重混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四、不具备 “社会性”:投资人成股东且获利,未扰乱社会金融秩序

对于 “社会性”(即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要件,赵德荣一方以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分红记录为证,强调所有投资人已成为被投资企业或其控股公司的登记股东,至今享有股权收益、参与经营决策,部分投资人还参与新设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不仅无任何资金损失,反而通过投资获得实际收益。

“‘社会性’的核心是‘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危害’,但本案中投资人普遍认可股权投资行为,未出现群体性维权事件,更未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代理人表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明确认定,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这进一步证明涉案行为是正当的民事投资行为,而非具有 “社会性” 危害的刑事犯罪行为。

五、法学界:“四性” 缺一不可,裁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四性” 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定罪,缺一不可。“本案中,涉案行为在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上均不符合司法解释要求,二审裁定强行‘套框’定罪,本质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客观归罪’。”

该教授进一步分析,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涉企经济案件的审理愈发强调 “审慎入罪”,避免刑事手段过度干预民事经济活动。“本案若维持原判,将对股权投资中介行业造成严重冲击,也不利于中小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发展,恳请上级法院依法审查‘四性’要件的适用情况,纠正错误裁判。”

目前,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详细论证本案不符合 “非吸” 罪 “四性” 要件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上级司法机关撤销(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其无罪。媒体将持续关注案件申诉进展,跟踪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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