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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处理一起贪污、受贿案件。
当事人于今年1月20日结束留置,很快,21日就被刑事拘留,昨天顺利的会见了当事人。
简要谈谈办案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是否有权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是否能够立即到检察院阅卷,是值得关注的实务问题。
如果未加准备,在刑事拘留后直接前往办案单位要求会见或阅卷,很可能遭遇无法办理的尴尬局面,不仅耗费时间精力,也可能影响委托人对律师专业能力的信任。
关于这一问题,通常存在两种观点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自监委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享有会见与阅卷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移送审查起诉后并不直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其间约有10–14天左右的“真空期”,检察院将在此期间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由于该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故不属于正式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不能会见或阅卷,须待强制措施作出后方可进行。
我们认同第一种观点。
但在实务中,确实有不少办案单位依据第二种观点拒绝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
因此,我提前做了充分准备。
本案当事人羁押于贵州黔东南三穗看守所,我事先电话了解了相关情况。
看守所仅有一间会见室,需要做好等待的准备。
昨天下午两点我抵达后,前面已有一位律师正在会见,直到下午四点才轮到我,还是顺利完成了会见。
关于阅卷,由于案件卷宗材料较多,仍在扫描中,下周一方可阅卷。
整体而言,本次在三穗的会见与阅卷安排较为顺利,并未出现我担心的第二种情况。
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存在区别,不能完全沿用普通刑案的办案思维。
建议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尽可能提前沟通、充分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程序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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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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