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常面临本金、利息、违约金并存的债务结构,当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违约金应优先抵充还是劣后于本金、利息支付,成为司法裁判中的高频争议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曾拟规定违约金优先抵充,但正式稿删除该条款,导致立法留白下裁判尺度不一。有的法院将违约金类推为利息优先抵充,有的则将其排除在优先顺位之外。这种分歧不仅影响当事人权益平衡,更关乎司法公信力。

一、立法留白:违约金抵充的制度漏洞与争议根源

我国《民法典》第560条、第561条及《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6条构建了债的抵充体系,明确约定优先、无约定时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本金”的法定顺序抵充,但对违约金的抵充顺位未作规定。这一立法空白并非偶然,源于违约金与利息的制度功能差异尚未在抵充规则中形成共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从立法演进看,《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曾试图赋予违约金优先抵充地位,却因学界对“违约金性质认定”的争议最终删除该条款。立法的摇摆反映出核心矛盾: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而利息作为本金孳息仅具补偿性,二者能否适用同一抵充逻辑。这种模糊性直接导致司法实践陷入“同案不同判”的困境,成为争议产生的根源。

二、性质界分:违约金与利息的核心差异辨析

破解抵充争议的前提,是厘清违约金与利息的本质区别,这也是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债务履行,兼具补偿守约方损失与惩罚违约方的双重属性,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利息作为资金占用的合理报酬,是本金产生的孳息,仅用于弥补出借人资金被占用的成本,无惩罚性可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具体而言,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产生依据不同,利息基于借贷关系的资金占用事实产生,违约金基于违约行为产生;二是功能定位不同,利息是资金使用的对价,违约金是违约行为的代价;三是计算逻辑不同,利息通常按固定利率计收,违约金可依约定或法定灵活确定。二者的本质差异决定了不能随意将违约金类推为利息适用抵充规则,这为裁判提供了核心理论支撑。

三、司法乱象:违约金抵充的两种裁判路径及评析

立法空白下,司法实践形成了两种对立裁判路径。第一种路径是“类推利息说”,将特定情形下的违约金视为利息优先抵充。如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2728号裁定认为,双方无利息约定时,未超利率上限的逾期赔款约定,实质可视为利息损失,应优先抵充。这种裁判思路侧重填补出借人损失,符合违约金的补偿性属性,但忽视了二者的本质差异,易导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功能被虚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二种路径是“严格区分说”,将违约金排除在优先抵充顺位之外。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申706号裁定明确,当事人对利息与违约金约定明确时,应按法定顺序抵充,违约金不享有优先地位。金凤区法院在2023年一则案例(内容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中进一步明确,利息与违约金总和超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且违约金不优先于本金抵充。该路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制度差异,但在无利息约定仅存违约金时,可能导致出借人损失难以弥补。两种路径各有侧重,核心分歧在于对违约金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取舍。

四、规则重构:以“性质为基+情形分类”的抵充路径

结合理论与实践,违约金抵充规则应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按性质分类处理”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一,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无论违约金是否优先抵充,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利率上限),法院均应尊重。实务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可在借条中明确“已还款项优先抵充违约金”或“优先抵充本金”,避免后续争议。

其二,无约定且仅存违约金的,视为利息损失优先抵充。若双方未约定利息,仅约定违约金且未超LPR四倍,结合当事人缔约目的,该违约金实质是对逾期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可参照利息抵充顺位优先于本金支付,既填补出借人损失,又符合公平原则。

其三,利息与违约金并存的,违约金劣后于本金抵充。此时当事人已明确区分二者功能,违约金的惩罚性属性凸显。应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本金—违约金”的顺序抵充,若利息已达LPR四倍上限,违约金不予支持;若利息未达上限,二者总和不得超上限。同时,本金未清偿前持续产生利息,优先抵充本金可减少债务人后续债务负担,符合《民法典》第560条“优先履行负担较重债务”的精神。

五、结语:平衡自治与规制的实务指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间借贷违约金抵充争议的解决,核心是在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间寻找平衡。司法裁判中,应先明确违约金性质,再结合约定情况分类处理,既不随意类推利息规则,也不忽视违约金的补偿功能。对当事人而言,明确约定抵充顺序是防范风险的最佳方式;对司法机关而言,统一裁判尺度、细化裁判逻辑,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引导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发展。唯有如此,才能破解司法迷思,实现各方权益的公平保护。

(作者:实习生 王嘉楠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