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案子的核心争议,恰恰戳中了一个很多人都不熟悉的法律点——商业机会型受贿。

今天就结合这个案子,跟大家把这事掰扯明白,分清“给机会”和“受贿”到底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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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当事人是东北某地国企平台的一把手,起诉书指控他总共受贿280多万。其中30多万是逢年过节收的礼金,这点他自己认,也知道没法辩解。但剩下200多万的指控,他始终觉得冤得慌。

检方的理由很明确: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把一个赚钱的大项目直接指定给了自己的大学同学。

最终这位老同学靠这个项目净赚200多万,检方认为,这200多万就是当事人变相收受的干股或者分红——你把发财的机会独给了熟人,他赚的钱自然就等同于你收的好处。

这话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琢磨就会发现问题:给熟人一个赚钱机会,就一定构成受贿吗?这也是当事人最困惑的地方,明明自己没拿老同学一分钱,怎么就成了受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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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必须跟大家普及一个前沿法律概念——商业机会型受贿。很多人第一次听说这个词,容易把“给商业机会”和“商业机会型受贿”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差别极大。

我个人的理解是,单纯给别人提供商业机会,绝不等于受贿;但如果这种机会提供,构成了商业机会型受贿,那妥妥就是受贿行为。

简单说,这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核心就是判断“提供机会”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了实质的利益输送。

很多公职人员栽跟头,就是没分清这两者的边界,觉得只是帮个忙、给个机会,顶多算违规,却没想到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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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案子,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受贿,关键不是“给了机会”,而是有没有“实质利益输送”。

照顾老同学可能违反纪律,属于滥用职权,但要构成受贿,必须满足利益回流、占有或支配的条件。

具体到这200多万,如果老同学拿到项目后,是自己垫资、找人干活,全程承担了市场风险,靠实打实的经营赚来的钱,而且这200多万没有以任何形式回流给当事人,当事人也没对这笔钱有过占有、支配的行为,那这就只是违规提供商业机会,够不上刑事受贿的法律责任。

毕竟商业机会本身不是确定的利益,它伴随着风险和投入。不能说谁拿到机会赚了钱,就把这笔钱算到提供机会的人头上,这不符合法律对受贿的认定逻辑。

真正的受贿,必然有明确的利益输送链条,而不是单纯的“机会赠与”。

理论上的边界很清晰,但实际办案中,口供往往能直接改变案件性质。很多时候,不是事实怎么样,而是双方口供“做成”了怎么样,这一点尤其值得警惕。

如果老同学和当事人的口供能对上,说“这个项目是我们一起做的,我出资干活,收益咱们共同享有”,但又不明确分账比例,只说“钱放你那,咱们关系好我信你”,或者“你帮我代持,以后我有需求你帮我买单”。

一旦口供形成这种表述,性质就完全变了,这属于典型的代持型利益输送,妥妥构成受贿。

有没有书面协议不重要,关键是双方口供是否形成了“共同享有利益”的合意。哪怕当事人没实际拿到钱,只要口供认可了利益共享、代持等说法,就会被认定为受贿,这也是很多类似案件的定罪关键。

总结下来,帮熟人拿项目不是必然构成受贿,核心看两点:一是利益是否实质回流、被当事人支配;二是双方口供是否形成利益共享的合意。

商业机会型受贿的认定,本质是穿透“机会”的表象,看是否存在隐性利益输送。对公职人员来说,守住这个边界,才能既不违规,也不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