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至2022年3月14日,张三在某公司工作。
2022年,公司与劳务公司劳务外包合同书,将部分岗位业务外包给劳务公司。
2022年3月15日,张三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仍然在原公司从事原工作。
2024年7月18日,张三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于同日签收。
张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与公司2013年3月至2022年3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7月18日张三与公司和劳务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张三于2013年3月到公司工作,2022年3月15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在公司工作,没有变动工作岗位,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三与公司和劳务公司属于反向劳务派遣(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其解除原劳动合同,随后让职工与单位指定的某一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劳动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派回到本单位继续工作,其实质是一种借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假派遣)。
本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9年后,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回用人单位从事原工作,系规避法律的反向劳务派遣行为,应属于无效。张三与公司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7月18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与劳务公司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张三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担任面包车送货驾驶员约10年时间,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后仍在公司担任面包车送货驾驶员2年,且工作内容未发生改变,符合逆向劳务派遣特征,故劳务公司与公司间的劳务外包合同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张三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劳务公司在明知张三长期为公司提供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仍让张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逆向劳务派遣活动,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过错,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25)苏04民终5817号
咨询培训 | 法律顾问 | 用工合规 | 劳动维权
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