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持有未载明债权人姓名 / 名称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被告可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经审查,若认定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应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需提交补强证据证明其债权人身份,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争议焦点

  1. 被告以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为由请求驳回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审查该抗辩理由?
  2. 原告未提交补强证据证明其债权人身份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推定持有未载明债权人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为真正债权人,但该推定可被被告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推翻。被告的抗辩需基于事实,并非单纯否认,而应举证证明原告非实际债权人。若被告提出有效抗辩,原告需提交补强证据佐证其债权人资格。依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 条第 2 款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08 条第 2 款,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认定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此举既保障被告诉讼权利,又契合司法解释放宽债权人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平衡双方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民间借贷中被告抗辩原告债权人资格的审查标准,厘清了 “抗辩” 与 “否认” 的法律界限,规范了法院裁判方式。既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冒名诉讼,又保障了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法律评析

首先,明确抗辩的法律性质与形态是审理关键。抗辩不同于否认,需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再主张抗辩事实。被告抗辩分为权利障碍、权利消灭、权利拒绝三类,分别对应借贷行为自始无效、权利嗣后消灭、权利行使受阻碍等情形,不同形态的抗辩对案件结果影响不同,需法院精准区分。

其次,平衡双方举证责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司法解释要求被告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而非单纯否认,既避免原告举证难度过大,又防止被告随意质疑原告资格。原告在被告抗辩后需提交补强证据,体现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确保举证责任分配公平合理,兼顾诉权保护与诉讼效率。

最后,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判方式契合立法精神。原告适格是起诉的法定条件,若审理中查明原告非真正债权人,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既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又能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 年 2 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