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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卡,两个身份”,加上金额归属的模糊,让贵州仁怀一名年轻人数年来陷入刑事诉讼旋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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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源于一张尾号9932的个人银行卡。企业为“避税”将其用作公司收款卡,却引发长达数年的经济纠纷。该卡最初由何俊个人开办,后交由其所在的贵州崛匠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用于接收酒类销售货款。2019年10月至2020年初,约80万元资金通过微信提现流入该卡,随后被何俊通过手机银行等方式分批转出。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炯报案后,何俊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从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司法机关的结论一致: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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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何俊的父亲王永杰始终在为儿子奔走。在他递交的厚厚控告材料中,一个核心问题被反复提出:“儿子转走自己卡里、自己作为股东有权参与分配的钱,怎么就成了‘偷’?”

01 双重身份的卡

时间回到2018年。何俊原是崛匠酒业一名销售员,因业绩突出,被公司实际控制人涂炯看中。双方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何俊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持10%股份。判决书显示,这种“名实分离”的安排,在当时“只是挂名”。

转折发生在2019年5月。公司推行员工入股,何俊与涂炯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书》,约定入股10万元,占股10%。因无实际出资,协议写明该笔款项将从其未来分红中扣除。但据当事人称,公司承诺的相关待遇并未兑现,双方是否存在内部利益纠纷,说法不一。

几乎同时,为方便收取零散货款,公司要求何俊提供个人银行卡绑定公司收款微信。何俊交出了那张9932银行卡及一张新办的手机卡。卡由财务保管,但绑定短信提醒的手机卡,何俊并未交出。

从此,这张卡具有了双重属性:法律上属于何俊的个人财产;功能上已成为公司指定的收款工具。正是这种模糊的边界,埋下了日后纠纷的伏笔。

02 资金疑云

多出的1万元与消失的80万,钱到底属于谁?

2019年10月28日,某公司销售货款通过微信提现,转入何俊名下的个人银行卡(尾号9932)。此后数月,公司货款陆续进入该账户。然而,第一笔入账就出现金额差异,让资金流向与性质变得扑朔迷离。

检方材料显示,当日财务仅从微信提现5000元至何俊卡中,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却是当日进账1万元——多出的5000元从何而来?这成为整个案件资金链条上的第一个疑点。

随着货款不断汇入,持有银行卡并接收短信提醒的何俊对每笔进账均知情。因账户在其个人名下,他陆续通过手机银行将资金转出,用于个人消费与借贷。直至2020年初,公司因支付货款要求何俊转账时,才发现账户已空。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18日,何俊累计转出810,165元。

然而,公司报案时提出的损失金额约为80万元整,与流水显示的81万余元存在10,165元差额。这缺失的部分如何界定?公司主张的“80万元损失”是否完全对应销售货款,还是包含其他资金?案件审理中,对资金的具体构成与性质,始终缺乏清晰的财务证据支撑。

这也成为何俊及其家属质疑的焦点:他们认为,判决所依据的证据链并不完整,尤其在资金来源与定性上存在模糊。尽管何俊擅自转款行为属实,但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在公司财务与负责人此前并未察觉、账户又处于何俊名下并由其操作的情况下,案件是否具备充分的主观非法占有故意与客观窃取行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俊在明知款项为公司货款的情况下,多次擅自转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似乎更侧重于“资金实际属于公司”这一结果,而对资金流转的具体明细、性质界定以及行为人权限边界,未作深入展开。

03 法庭上的交锋

2023年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激烈辩论。

第一,钱是谁的?

检方指出,卡虽为何俊名下,但自交付公司起即成为公司经营账户,卡内资金系公司销售收入,属公司财产。主要证据包括涂炯及财务邓常椿的证言、银行流水及一份手写“银行存款日记账”。

辩方则强调,何俊系公司持股10%的合伙人,卡内资金属于合伙经营收入。在全体合伙人未清算、未分红前,该款项属全体合伙人共有,不能简单认定为“公司财产”。

第二,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检方认为,何俊在公司和财务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资金,属于“秘密窃取”。

辩方反驳称,何俊作为持卡人和合伙人,知晓卡内资金变动属正常。动用资金虽有不妥,但本质属合伙内部民事纠纷,不应上升为刑事案件。此外,资金权属并未在事实层面得到清晰界定,法院裁决存在断章取义之嫌。

第三,80万元如何认定?

这一点是家属质疑的焦点。王永杰在控告状中指出,认定80万元销售款的关键证据,仅为一份手写“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面只有日期和金额,无具体交易对方信息。他多次要求法庭查实“何人、何时、向谁销售”,但未获回应。

一审判决书称,虽然流水显示转出81万余元,但综合证人证言及日记账,认定损失为80万元,理由是其中一笔1万元入账方式存疑。法院最终采纳检方意见,以盗窃罪判处何俊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80万元。

王永杰表示,曾多次要求检方出示款项来源的实质凭证,但未获提供。他认为,若证据无法形成闭环,案件审判结果即存疑。

04 模糊地带与普遍困境

何俊案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中国大量中小微企业草莽生长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公私账户混用。

为方便结算、规避税务或满足经营灵活性,不少企业主或员工使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货款,这几乎是行业内心照不宣的做法。风平浪静时相安无事,一旦合作破裂,卡内资金归属便成为争议焦点。

何俊身兼员工、法定代表人、代持股东、协议合伙人等多重身份,使得资金权属更加复杂。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对这种普遍而不规范的操作进行了一次“确权”:只要证明银行卡已交由公司专用,卡内资金即属公司财产,私自转走可能构成盗窃。但他们纠结的不仅是刑期,更是那个始终未被回答的问题:“为何不能先厘清合伙账目,再论罪与非罪?”

05 存疑的终局

何俊的上诉与申诉之路,止步于贵州省高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然而,纵观全案,关键事实的认定仍建立在证据相对单一、权属未彻底厘清的基础之上。

判决的核心依据之一,是公司方单方面提供的手写“银行存款日记账”。该账目缺乏具体交易凭证佐证,亦未经司法会计鉴定核实真实性。将涉及七年半自由的刑事定罪,重度依赖于此种未经交叉验证的记录,证据基础显得薄弱。

此外,何俊兼具挂名法人、代持股东与协议合伙人身份,在合伙关系未经清算、个人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下,卡内资金是否完全属于“他人财物”,本应成为庭审焦点。判决未对此进行实质性析产,直接认定为公司财产并适用盗窃罪,在法律逻辑上留下争议空间。

当司法判决未能完全消除合理怀疑,当定罪量刑依赖于未充分质证的证据,即便程序走完,正义的实质也可能存损。这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也是对“以事实为依据”司法原则的严肃考验。

一起看似清晰的资金挪用案件,因一笔来源不明的差额、一个定义模糊的“损失数额”,以及介于个人账户与公司货款之间的权限灰色地带,引发了对于司法认定严谨性与证据充分性的追问。当数字出现偏差,当定义尚未厘清,判决如何在法律理性与事实细节之间取得平衡?这不仅是本案的争议所在,也触及了民营企业财务治理与司法实践中证据标准的深层议题。

在法庭之外,无数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或许仍有许多类似的个人卡在收着公司货款,也在模糊着法律与风险的边界。何俊的七年六个月刑期,为这条模糊的边界划下了一道沉重而清晰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