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就不算劳动关系吧?”“员工自愿以劳务名义用工,怎么还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类疑问是企业用工管理中的高频痛点,也是劳动争议的重灾区。司法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涉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劳动纠纷同比增长58%,企业因举证不足、用工不规范导致的败诉率高达76%。事实上,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只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即便无书面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承担全额用工责任。厘清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逻辑,是规避此类风险的核心前提。
一、法律基石: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司法实践,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人身隶属、组织从属、对价支付”四大要件,缺一不可。书面劳动合同仅为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缺失不影响实质关系的成立。
1. 要件一:主体适格——双方具备法定用工与劳动资格
用人单位需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含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包工头、黑作坊);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不属于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勤工助学除外)、劳务派遣人员等非直接用工主体。例如,某包工头个人雇佣农民工施工,因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仅成立劳务关系;但若包工头以建筑公司名义用工,且公司追认管理行为,农民工可主张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要件二:人身隶属——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这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体现为企业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与支配权,具体表现为:劳动者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奖惩、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工作安排、监督考核,服从上级指令;企业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某互联网公司员工虽未签合同,但需按公司要求打卡上下班、提交日报周报、接受绩效评估,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反之,自由职业者按项目约定交付成果,企业仅验收成果不干预工作过程,则属于劳务关系。
要件三:组织从属——劳动行为纳入企业业务体系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个人劳务。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如工具、设备、工作场所),劳动者依托企业资源开展劳动,其劳动成果直接服务于企业经营。例如,餐饮企业雇佣的厨师,其烹饪工作是企业餐饮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即便未签合同,仍属事实劳动关系;而企业临时雇佣的维修人员,仅为企业提供单次设备维修服务,维修业务并非企业核心业务,则属于劳务关系。
要件四:对价支付——企业定期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需符合“周期性、稳定性”特征,企业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奖金、补贴等,支付周期通常为按月支付(非按项目一次性结算),报酬标准与劳动强度、时长相匹配。例如,某制造企业每月固定向员工发放工资,即便以“劳务报酬”名义转账,仍因支付的稳定性被认定为工资;反之,按项目结算、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的报酬,更易被认定为劳务报酬。
二、风险聚焦:企业忽视事实劳动关系的四大致命代价
企业若未及时规范用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后,将面临工资、社保、赔偿等多重责任,额外用工成本大幅增加。
1. 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例如,员工入职6个月未签合同,月工资8000元,企业需额外支付4个月双倍工资差额3.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正常工资)。需注意,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为1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企业仍需承担举证时效抗辩责任,实操中败诉率极高。
2. 社保补缴与行政处罚风险
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需为劳动者补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同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被社保行政部门查处,还将面临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某建筑公司因未与农民工签合同,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后,需补缴12名员工2年社保及滞纳金共计89万元,并处以267万元罚款。更严重的是,社保补缴无严格时效限制,劳动者离职多年后仍可主张补缴,企业需承担长期追溯风险。
3. 工伤全额赔偿风险
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受伤的,即便未参保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均由企业全额承担,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十级伤残赔偿金额可达19万元左右。某餐饮企业员工未签合同,上班期间滑倒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企业因未缴社保需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万元。需注意,企业不得以“未签合同”“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4.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风险
劳动者以企业未签合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若企业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如无正当理由辞退),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某制造企业以“劳务关系”为由辞退员工,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后,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8万元。此外,劳动者还可主张补足工资差额(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加班费),进一步增加企业成本。
三、高频场景: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六大情形
司法实践中,以下场景因用工不规范,极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重点防范:
场景一:口头约定用工,未签任何协议。企业仅与劳动者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工资标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动者长期在岗工作,接受企业管理。
场景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继续在岗。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员工仍按原约定工作,企业正常支付工资、进行管理,超过1个月后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场景三:“假外包真用工”“假劳务真劳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外包协议,但实际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工作安排,提供劳动条件,劳动成果纳入企业业务体系,本质是事实劳动关系。
场景四:包工头挂靠企业用工。包工头以企业名义招聘劳动者,企业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提供工作场所,劳动者服从企业规章制度,法院通常认定劳动者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场景五:兼职转全日制用工。企业最初与劳动者约定为兼职,后逐步要求其全日制在岗、遵守规章制度、按月支付固定工资,未签订书面合同,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场景六:离职后未办手续,继续提供劳动。员工离职后未办理离职交接,仍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接受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四、误区警示:企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四大核心误读
企业频繁触碰事实劳动关系红线,多源于以下认知误区,需逐一澄清:
1. 误区一:“没签书面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
这是最普遍的误区。书面合同仅为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只要双方满足“人身隶属、组织从属、对价支付”等核心要件,即便无书面合同,仍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某互联网公司以“未签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最终因员工提交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 误区二:“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
协议名称不决定法律关系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穿透协议内容审查实质用工情况。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但实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按月支付工资,仍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某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但员工需打卡上下班、服从管理,最终被判令补缴社保并支付双倍工资。
3. 误区三:“员工自愿放弃签合同,企业就无责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即便员工出具“自愿不签合同声明”,该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仍需承担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责任。某餐饮企业员工自愿签署弃保及不签合同声明,离职后仍成功主张双倍工资差额2.4万元。
4. 误区四:“按劳务报酬报税,就属于劳务关系”
报税方式仅为财务处理手段,不能改变用工实质。企业即便按“劳务报酬”为劳动者报税,但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纳入企业业务体系,仍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某企业为规避社保,将员工工资按劳务报酬报税,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后,需补缴社保并承担个税申报违规责任。
五、合规指南:事实劳动关系的全流程风险防控策略
企业要规避事实劳动关系风险,核心是“规范用工形式、留存完整证据、及时补全手续”,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构建合规体系:
1. 入职阶段:筑牢形式合规防线
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社保缴纳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对不愿签合同的员工,书面催告并留存催告记录,逾期仍不签的,及时终止用工,避免超过1个月的双倍工资风险。
明确用工性质:若确为劳务关系(如临时项目、自由职业者),需签订规范的《劳务协议》,明确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约定工作成果验收标准、一次性结算报酬、无管理隶属关系,避免模糊表述。
留存用工凭证:为员工办理入职登记、发放工牌、签订规章制度确认书,明确告知员工考勤、奖惩规则,留存员工签字确认记录,从源头固定用工形式。
2. 在岗阶段:规范管理,留存证据
完善日常管理记录: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纸质打卡、电子打卡均可),定期发放工资条并由员工签字确认,留存工资流水、社保缴纳凭证,证明用工合规性。
区分管理边界:对劳务人员、外包人员,仅验收工作成果,不进行考勤、不安排日常工作指令,避免形成人身隶属关系;确需指导的,通过项目对接函、技术交底文件等形式沟通,留存书面记录。
及时续签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续签事宜,员工同意续签的,及时签订新合同;不同意续签的,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避免员工继续在岗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 离职阶段:规范手续,杜绝遗留风险
完善离职流程:员工离职时,签订《离职交接清单》,明确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社保停缴等事宜,由员工签字确认,避免离职后仍提供劳动的情况。
处理未签合同纠纷:若员工主张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及时收集劳务协议、合作合同、成果验收单等证据,证明双方为非劳动关系;若确属事实劳动关系,主动协商补签合同、补缴社保,避免纠纷升级。
清理隐性用工:定期排查企业内未签合同、合同到期未续签、兼职转全日制等隐性用工情况,及时补全手续或终止用工,避免批量风险爆发。
结语:合规用工是规避事实劳动关系风险的核心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本质是对“实质用工关系”的法律确认,企业试图通过“不签合同”“签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最终只会因证据不足、实质用工痕迹明显而败诉。在社保入税、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的用工管理、完整的证据留存,是企业抵御事实劳动关系风险的三大核心。
对企业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被动应诉、承担高额赔偿,不如提前规范用工流程,从入职到离职全流程落实合规要求。唯有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才能从源头减少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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