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案例: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饶某清诉上海某达货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0)赣民再24号

裁判要旨

某达公司将快递业务授权给辉辉公司特许经营,并通过《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将经营风险予以规避,某达公司在合同订立、履行、结算等过程中均处于强势地位,且根据合同某达公司对辉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实践中,快递车辆须长期在路上行驶,快递行业是交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一个行业,应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及建立应对风险的赔偿机制。辉辉公司仅为涉案车辆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投保金额明显不足,对受害人的保障不力。某达公司作为特许人,系全国性的较大型专门从事快递货运企业,应明知快递经营中的风险点,其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应当对饶某清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本案饶某清的侵权损害应由辉辉公司承担赔偿,某达公司在辉辉公司不能履行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3日,田某无证驾驶D77XX号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妻饶某清)沿316国道从金溪县县城往抚州市方向行驶,在左转弯驶入枫山小学过程中,与对向一辆行驶至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由黄某磷驾驶赣FR2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田某、饶某清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磷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田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饶某清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饶某清受伤后,先后被送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8月23日,经江西神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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