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办过刑事案件的律师朋友,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委托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委托,然后跑到法院申请阅卷的时候,法官拿出了几十本甚至上百本案卷(扫黑除恶期间这种情况特别多),眼前顿时一黑。
这时候,想到的最省事的办法,自然是到检察院申请阅电子卷。
当然,还有一个办法,如果有其他辩护人(包括已解除委托的辩护人)有电子卷的话要求共享,但是结果嘛,经历过的,懂得都懂。
还是回到本文的问题: 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律师能否申请在检察机关阅卷?
这个问题的答案,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检答网集萃-43》中。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 姜园园
咨询内容: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但因卷宗量较大,律师在法院阅卷困难,申请在检察机关阅电子卷宗,能否批允许?
解答专家祝淑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等执业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办理机关为检察机关,案卷材料也在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并安排阅卷。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案卷也已经移送人民法院,办理机关为人民法院,此时,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由人民法院保障,若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则由人民检察院就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
另外,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是否许可其他辩护人阅卷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当案件处于审判阶段,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供阅卷的也应该是人民法院。综上,认为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安排阅卷;案件处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安排阅卷。(检察日报)
总结一下:不能。
但是,在实践中,毕竟还是有通情达理的检察院。
例如,2021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和最高检截然不同的做法。
但是,这毕竟是少数。
直到202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其中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三条 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
至此,审判期间,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到法院申请法院同意(未明确书面或口头,LSP认为律师最好书面正式提个申请),再愉快地到人民检察院调阅电子案卷。
这一招,你学废了吗?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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