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先诉民间借贷,后诉不当得利是否可行,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1.、一般情况下不支持
重复起诉风险:若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即针对同一笔款项)、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驳回。例如,前诉民间借贷因证据不足败诉后,又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款项,若未出现新事实或新证据,法院通常认定为重复诉讼。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限制: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四个要件。若前诉民间借贷中已表明款项交付有特定目的(如借款),后诉主张不当得利时,需证明“无合法根据”,但该主张可能与前诉陈述矛盾,且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难以完成。
2、特殊情况下可能支持
前诉程序问题导致实体未审理:若前诉因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等程序原因被驳回,未对款项性质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后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可能受理。
出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裁判生效后,若发现新证据能证明款项确属错误给付或无任何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如原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可依据新事实另行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修正)
发文字号:法释〔2022〕 1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入库案例:
某某建材公司诉某某旅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某某建材公司诉某某旅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入库编号:2024-01-2-144-001】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建材公司诉称,2012年7月,某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向某某旅游公司支付了2500万元,某某旅游公司一直未向某某建材公司出具借据,某某建材公司多次向某某旅游公司追讨,某某旅游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4年,某某建材公司以借款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某旅游公司,追索该笔款项。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某旅游公司返还某某建材公司借款2500万元及自2012年7月5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某某旅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所涉款项并非借款,认为一审案由确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不妥,故将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认定某某建材公司所汇2500万元为其代案外人所还款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内商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52号民事裁定,以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旅游公司存在借贷关系,驳回某某建材公司再审申请。
由于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旅游公司之间无借贷法律关系,同时也不存在“代还款”合同关系,某某旅游公司取得其汇款250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如数返还。某某建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某某旅游公司返还某某建材公司不当得利2500万元及其自2012年7月5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72%计算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二、该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某某旅游公司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内07民初56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起诉。某某建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内民终52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民事裁定,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提起的企业借贷之诉,均是针对2012年7月某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向某某旅游公司汇款2500万元的事实。某某建材公司在前诉中主张该笔汇款是其借给某某旅游公司的,请求某某旅游公司归还借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商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笔汇款为某某建材公司替案外人某公司偿还某某旅游公司的款项。本案中,某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某某旅游公司占有该笔汇款没有合法依据,请求返还该笔汇款,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并以裁定驳回,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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