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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关注刑事审判的朋友有没有注意到,对一起刑事案件审理,有的时候是县区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有时是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在大家印象里绝大部分刑事犯罪都是在县区级法院一审,对一审不服,才能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同样是刑事犯罪案件,哪些情况需要直接在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审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案件,不能由县区级法院进行审理,必须在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其中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指的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恐怖活动案件指的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或实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支持等 。这两类案件涉及国家政权安全与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案情复杂,由中级法院管辖更符合审级匹配原则,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指的并不是最终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而是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贩卖大量毒品等重罪),此类案件性质严重、案情重大,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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