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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5日,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的双方签订了《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精密流体控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车库、生产车间及研发楼消防系统安装发包给乙方施工。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完成消防工程全部系统安装及调试、经初验合格,并通过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及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经双方认可审计结果,办妥结算手续,付至97%,质保期满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付至100%。
该工程已于2024年3月1日完成了消防验收备案。
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5条约定为:“双方约定在保修期届满后2年,甲方为乙方办理同期保修项目的保修终结手续后28个工作日,甲方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双方对该约定的理解存在分歧。
原告认为保修期届满后两年为笔误,应当是保修期两年届满后无息返还,保修期届满后建设方并无理由继续扣留质量保修金,应当按期返还。
法院观点归纳:
被告认为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两年,原告认为保修期届满后两年为笔误,应当是保修期两年届满后无息返还,保修期届满后建设方并无理由继续扣留质量保修金,应当按期返还给原告。
2023年11月6日双方《会议纪要》第3条明确约定:“质保到期付清尾款,质保期自验收并移交后2个月起算,质保期2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中“在保修期届满后2年返还保修金”的表述,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一审据此认定质保金应自质保期满之日起支付并无不当。
律师总结:
合同约定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届满后2年,到底是质保期满了之后两年,还是2年质保期满了之后就要支付质保金?甲方按照这样扣字眼的方式延长质保金支付期限。如果按照甲方的诡辩,质保期2年的话,那就是2+2也就是4年之后返还质保金,显然直接拉长了质保期限。但合同签订的时候不严谨,被甲方抓到把柄。
但是,可以根据本案法院观点,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质保期限以及工程惯例,质保期届满后2年,应当就是2年质保期到了之后就要返还质保金,这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业惯例。
当然,为了避免类似模糊的空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还是要仔细检查此条款,不要采用这种模糊的表述,一律约定成质保期届满后多少日内支付质保金等类似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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