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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被告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原告某麒麟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江苏某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常州棉麻地块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1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
2023年11月7日,双方召开《项目保交付总包验收配合事宜专项会议》,明确总包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结算资料,被告审核完成后新城方一个月内审核完成。
2024年6月26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载明案涉工程初审价款为95764934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以初审价支付剩余工程款。
一审时,被告当庭提供案涉工程的二审结算汇总表,载明案涉工程总价款为88472400.24元。此外,被告还提供了原告工作人员与第三方审计人员的聊天记录,用以证实就工程款并没有最终确认。
法院观点归纳: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中除质保金之外的款项支付节点为原告上报结算资料,并经被告结算人员确认合格且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在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内支付结算价款的95%”。
案涉工程于2023年1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结合双方在2023年11月7日的会议精神以及玉麒麟公司做出的催告函来看,被告应在2024年3月30日前完成最终的结算审计工作。
但直至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才提交工程款的最终结算结果,被告未能及时完成结算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故原告要求按照被告在2024年6月26日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上所载明的金额作为工程总价款的主张予以确认,即案涉工程总价款为95764934元。
律师总结:
1、对于承包人而言,甲方发送的初审结果同样非常重要,此类初审报告一般是通过微信发送,承包人应当注意保存。由于甲方拖延审计属于行业内常见现象,尤其是某类型工程,初审之后还有二审,甚至于三审,层层审计层层扒皮。有些工程甚至4、5年之后都没有结算审核报告。
2、初审报告到底能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只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排斥一审结果,一定条件下,初审结果仍然可能会被法院采纳。比如甲方未在合同明确约定的审计期限内作出终审结果,又或是初审结果出来后终审结果迟迟没有出来甲方有明显过错,此时法院采纳初审结果的概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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