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签了放弃社保申请,退休前又和公司签补缴协议,约定自己承担所有社保费和滞纳金,事后反悔想要回钱款,法院却接连驳回诉求,这份补缴协议到底为啥有效?这起真实案例给所有打工人和企业提了个醒,关于社保放弃和补缴的那些事,千万别想当然。

这起案件里,老贺入职佛山一家建陶公司后,因个人经济原因自愿提交了放弃社保的书面申请,公司因此近9年没为他缴纳社保。临近退休前,老贺为了顺利领养老金,主动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得知补缴会产生高额利息和滞纳金后,他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自愿承担此次补缴的所有费用,包括个人本金、单位本金以及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还约定放弃追究公司的一切相关责任。

补缴完成后,老贺算了笔账,此次补缴社保总费用超13万元,其中光滞纳金就5万多,他自己按协议承担了一半费用。事后老贺觉得亏了,认为根据社保法,滞纳金该由公司单独承担,自己只该出个人本金部分,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多收的4万多元,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法院的判决理由其实很明确,首先老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补缴协议上签字确认,还按约定预付了费用,说明签协议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全程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强迫、欺诈的行为;其次协议里对费用承担、责任放弃写得清清楚楚,老贺签字后就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后老贺在补缴完成后反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自然不会支持。

可能有人会疑惑,此前不少案例里,员工签的放弃社保申请都被认定为无效,为啥这份补缴协议就有效?关键区别就在这里:放弃社保的申请因违反社保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确实无效,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但这份补缴协议是双方在补缴社保前,针对费用承担达成的新约定,是合法合规的民事约定,和此前的放弃申请性质完全不同。

这起案例也给所有人敲了警钟,对打工人来说,社保是法定保障,千万别为了眼前一点现金就自愿放弃,就算签了放弃申请,后续想补缴仍会产生滞纳金,而且和公司签订的补缴费用承担协议,只要是自愿签署且无欺诈胁迫,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反悔根本没用;对企业来说,为员工缴社保是法定义务,就算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也存在法律风险,补缴时若和员工约定费用承担,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

社保不是小事,不管是员工还是企业,都要遵守法律规定,更要守信用,口头约定不算数,书面协议签了就别反悔,否则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