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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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有时候是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但很多人对该再审理由中“法律文书”的范围模糊不清。

那么,再审理由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指哪些法律文书?

周军律律师以下为您分类型详解、明确认定条件、区分排除范围,助力当事人精准适用该再审理由,规避维权误区。

一、核心范围:三类可作为再审事由的法律文书

构成“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再审事由的,仅包括以下三类文书:

1. 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最常见类型)。

具体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涵盖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作出的各类生效文书,核心认定要点有两个:一是文书已生效(一审上诉期届满未上诉、二审终审、再审裁判送达即生效);二是原裁判明确将该文书作为认定基本事实或案件性质的依据。

2. 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

包括国内民商事仲裁、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认定要点:一是裁决已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被法院驳回);二是原裁判以该仲裁裁决的内容作为裁判基础,若仅作为参考而非依据,不构成本再审事由。

3.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此类文书区别于普通公证文书,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出具,明确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原裁判以该文书的内容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

二、关键认定条件:并非所有“被撤销或变更”都能申请再审

需特别注意,即便属于上述三类文书,其被撤销或变更后,仍需满足两个核心前提,才能构成合法再审事由:

1. 关联性前提

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或案件性质,必须是依据该法律文书作出。若原裁判仅将该文书作为“参考”,而非明确引用其内容认定事实、定性法律关系,即便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也不能以此申请再审。

2. 效力前提

该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或变更需通过法定程序:法院裁判文书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改判;仲裁裁决书通过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通过公证机构依法撤销或出具补正文书,私自约定或单方声明无效。

三、排除范围:这些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能作为再审理由

1. 普通公证文书(无强制执行效力)。仅用于证明事实,未载明强制执行条款的公证文书,即便被撤销或变更,也不构成本再审事由,因其不具备“执行依据”属性,权威性不足以作为原裁判的核心依据。

2. 行政裁决文书(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确权决定书等)。此类文书程序规范度较低,暂未被纳入上述三类范围。若原裁判依据此类文书认定事实,后文书被撤销,当事人可通过“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而非以此为由。

周军律师提醒,“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是重要的再审理由,但对文书范围有严格限定,并非所有文书都能适用。厘清文书类型、把握认定条件、区分排除范围,才能精准行使再审权利,避免因理解偏差错失维权机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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