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用户@五桶工坊发布的一段视频引发关注:一名穆斯林男子在城市街道上当众进行礼拜,被执勤警察及时劝阻。视频发到网上后获赞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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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街道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其首要功能是保障交通通行、社会交往与市政管理,并非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公共场所进行宗教仪式,妨碍了其他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虽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一自由始终以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不妨碍他人权利为前提。公共街道的使用权属于全体公民,不能因个别人的宗教行为而被任意侵占。

警察依法劝阻不当宗教行为,正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多数人公共权益的正当执法行动。

如果这位信徒真的出于虔诚而履行宗教义务,那么他理应在规定的礼拜时间前,提前安排好行程,前往清真寺或选择一处私密、安静且不妨碍公共秩序的空间进行礼拜。

伊斯兰教义本身对礼拜场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在无法进入清真寺的情况下,信徒完全可以在家中、办公室进行礼拜,只要环境洁净、方向朝向麦加即可。

然而,此人却偏偏选择在城市街道上铺开毯子、当众跪拜。这种行为与其说是出于信仰,不如说更像一种刻意制造关注的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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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频画面可见,执勤警察多次上前劝阻,明确告知其行为已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但该男子拒不配合,执意下跪开始礼拜。

这种公然抗拒执法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演变为对公共秩序和执法权威的挑战。

如果在美国发生这种公然违抗警察执法的行为,肇事者轻则被强制带离,重则可能被击毙。

相比之下,中国警察始终坚持文明、克制,给予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改正机会。然而,此男子却把警察的文明当成软弱可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男子在公共场所拒不听从警察劝阻、执意实施违法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理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其予以必要惩戒,不仅是维护执法权威的需要,更是对守法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有力保障。(作者:神奇的明明;来源:九州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