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某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负责人出庭促协调 实质解纷保稳定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2日,某县人民政府因某集镇复建项目决定征收某某公司土地,并要求某某公司迁建。双方因安置补偿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故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某县人民政府两次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公司限期搬迁的决定》《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公司限期搬迁的催告书》,要求某某公司限期搬离,如未在催告书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搬离,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某某公司在收到相关催告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搬迁,某县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和搬迁。2023年8月14日,某某公司向某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要求某某公司搬离、征占土地的行为违法。2023年9月4日,某州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某某公司对某州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某县政府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公司限期搬迁的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所有决定并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对某某公司强制拆除、搬离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依法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行政调解书。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依托已建立的府院联动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最终确定了《安置补偿方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了化解。

【典型意义】上述案件系人民法院针对当前行政争议因“程序空转”“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等因素导致的系列案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将“如我在诉”“一次解纷”的理念贯彻案件审判工作全过程,落实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体现。上述案件的顺利解决,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出现“程序空转”,也对后期衍生的赔偿案件一次性进行了调解,从实质上解决了行政争议,有效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的情况发生。案件的顺利办结,也是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着力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具体体现。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并由党委牵头,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联合多部门妥善处置行政争议,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案例2

某通信公司不服某州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0日,鲁某某与某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2023年3月9日,鲁某某与公司财务拉某某约好外出就餐,并于13时20分左右准备外出,在外出前去上卫生间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后到某州人民医院就医。于2023年3月11日,转入云南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行“左膝关节镜探查清理、外侧支持带松懈、取自体肌腱内侧髌骨韧带重建术、局部组织瓣修复术”,后于2023年3月24日出院。2023年6月7日,鲁某某向某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州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后于2023年6月16日向某通信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某通信公司于当日向某州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答辩状》。2023年7月12日,某州人社局依法对鲁某某及其同事次某某、尼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7月26日,某州人社局作出编号为5334212023000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鲁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工伤。2023年11月23日,某通信公司不服该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州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有权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原告某通信公司与第三人鲁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此原告某通信公司与第三人鲁某某均无异议,第三人鲁某某作为工伤职工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人鲁某某向被告某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适格。案发当日,第三人鲁某某在外出就餐前如厕摔倒,属于因正常生理需要受到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至于第三人鲁某某的受伤地点厕所,属于工作场所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不服工伤认定是近年行政案件中占比较大的一类案件。该类案件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认定是难点。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的裁判规则:1.工作时间认定的弹性化规则,突破固定工时限制,采纳微信工作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明确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即视为工作时间,避免机械认定“午休/用餐时间=非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范围的扩张解释。合理区域标准:厕所、食堂、通道等满足劳动者生理需求或必要活动的场所,均属于工作场所延伸。最高法指导案例(2014)行提字第15号明确:“工作场所”包括为满足职工生理需求所涉及的合理区域。3.工作原因关联性的宽松认定。生理需求关联工作:如厕、饮水、用餐等维持劳动者基本生理机能的行为,视为与工作存在必要关联。排除情形:若劳动者在厕所吸烟、玩手机等从事与生理需求无关且增加风险的行为,可能阻却工伤认定。4.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处理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程序违法但未影响当事人实质权利的,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典型案例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

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对某县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X自强拆告字[2022]第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并要求某县自然资源局承担案件诉讼费。经查明:王某某诉求中的案涉土地于2018年5月8日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某县2016年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该地块的集体土地征收。后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又在该地块上建设案涉房屋,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8月7日立案,经调查询问、组织听证后,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X住建限拆(2018)0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户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3月份开始在某县某镇某村路旁开挖基础和建筑房屋、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王某某户在接到决定书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如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王某某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24日,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XX建发(2018)284号《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X住建限拆(2018)0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同时告知王某某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某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义务。2019年,某县深化县政府机构改革,整合包括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在内的多部门管理职责组建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2022年1月4日发布X自强拆告字[2022]第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在案涉建筑及其周围张贴,并于2022年1月18日对案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X自强拆告字[2022]第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对王某某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另,案涉地块于2018年5月8日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某县2016年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该地块的集体土地征收,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X住建限拆(2018)0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作为确定当事人义务的基础行政行为,已经行政复议维持,王某某未于收到复议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某以对公告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审查基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后王某某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合法的强制拆除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通过合法、规范的强制拆除行动,一方面有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展现政府依法行政的担当,另一方可以让潜在的违法者认识到违法成本高昂,从而不敢违、不想违,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