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梳理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二十种法定情形。这些情形主要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原则与前提
法定原则: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仅限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得类推适用或自由裁量。
共同前提: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践中,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认定该前提的重要标志。
二、二十种法定情形及适用条件
(一)基于出资瑕疵的追加(第1-4种)
序号
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核心构成要件
责任范围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
①公司财产不足清偿;②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
抽逃出资的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
①公司财产不足清偿;②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①公司财产不足清偿;②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③可能需证明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
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
对公司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第19条
①公司财产不足清偿;②其他股东存在出资瑕疵;③发起人依《公司法》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
(二)基于人格混同的追加(第5-6种)
序号
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核心构成要件
责任范围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
《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公司法》第63条
①一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举证责任倒置)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债务承担责任(反向追加)
《变更追加规定》第15条
①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②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总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基于清算注销瑕疵的追加(第7-9种)
序号
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核心构成要件
责任范围
7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有限公司)
《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
①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股份公司)
《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
①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
书面承诺清偿债务的第三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23条
①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②第三人在注销时书面承诺承担清偿责任
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基于财产无偿受让的追加(第10-11种)
序号
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核心构成要件
责任范围
10
公司解散后无偿接受财产的股东、出资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22条
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解散;②股东/出资人无偿接受其财产;③致使无遗留财产或不足清偿
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1
公司解散后无偿接受财产的主管部门
《变更追加规定》第22条
①被执行人被撤销(机构改革等);②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③致使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
在接受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五)基于组织形式变更的追加(第12-15种)
序号
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核心构成要件
责任范围
1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执行工作规定》第76条、《变更追加规定》第16条
①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②无能力履行义务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13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14条
①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②不能清偿债务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
法人合并后的存续或新设法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民诉法解释》第470条
①执行中法人合并;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债务
15
法人分立后分得财产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民诉法解释》第470条
①执行中法人分立;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按分得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六)基于执行程序中特殊情形的追加(第16-20种)
序号
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核心构成要件
责任范围
16
自愿书面承诺代偿债务的第三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24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8条
①执行过程中;②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承诺后反悔不予支持)
17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继受人(变更申请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7条
①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
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18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
①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②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
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19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①被执行的公民死亡;②有遗产继承人
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0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民诉法解释》第470条
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三、程序要点与救济途径
(一)申请程序
- 书面申请: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申请书、身份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工商档案等材料
-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裁定追
(二)救济途径
不服对象
救济方式
期限
法律依据
追加裁定
执行异议之诉
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
驳回申请裁定
执行异议之诉
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上诉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四、实务要点提示
出资加速到期: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进一步强化了债权人保护。
举证责任分配:
-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 抽逃出资:债权人初步证明存在合理怀疑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
新旧法衔接:新《公司法》第88条关于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股权转让行为。
审计调查: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以查明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 相关指导性案例及典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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