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逃匿的认定

——曾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入库编号2023-05-1-232-001 / 刑事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8 / (2017)鲁02刑终27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1.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其到指定地点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拒不配合,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针对逃匿的行为人,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关键词:刑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逃匿;违法用工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曾某承包中交二航局某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一项目部)102段、第三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三项目部)149段路基附属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李某和被告人崔某。2013年3月8日,李某与崔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由李某负责投资,崔某负责现场施工、协商。同年3月30日,曾某分别与第一项目部、第三项目部签订《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约定由曾某承包某城际铁路Ⅲ标段范围内路基附属工程,完成路基附属工程相应的全部工序施工,明确崔某、李某为现场负责人。2013年6月12日,曾某委托李某为其在第三项目部相关工程的代理人,代其进行工程现场管理、各类文件签收、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收讫等相关事宜。涉案工程借款通过李某及崔某名下账户发放。2014年6月,曾某撤回对李某的委托,第三项目部的工程借款由其发放。工程竣工后,曾某、崔某等人虽向第三项目部承诺所有的工人工资由其发放,但未按约支付,后崔某逃匿。2015年6月,51名工人向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崔某拖欠工资89万余元。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同年6月、10月向崔某、曾某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二被告人均未在指定期间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鲁0285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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