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案号被模糊处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上网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责任追溯与程序监督,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增强司法公信力。针对这种现象,最高法院回应称,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下面小编将回顾我国裁判文书上网的改革历程,分析法官隐名现象出现的背景和深层原因,论证裁判文书上网应当坚持监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取向。
一、法官隐名现象出现的背景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过程的最终结果,既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是社会公众观察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窗口和载体。因此有关裁判文书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并主要在两个方面发力,一是在内容上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二是在程序上推进裁判文书公开。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3个名为《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文件,明确对于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使得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并完善。
然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建立并运行以来,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裁判文书上网后,事实上会在网络上永久留痕,这引发了诉讼当事人是否拥有被遗忘权的争议。又如,裁判文书上网后会被各种商业数据库汇总进而进行商业化利用,这带来了数据治理的问题,甚至司法大数据分析还可能产生国家安全问题。此外,在自媒体时代裁判文书中的事实情节公开后,经过挖掘加工容易引发舆情热点,带来舆情问题。
上述问题很大程度上给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带来了严峻挑战。一方面,法院系统逐步扩大了裁判文书隐名处理,不再限于“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纠纷”等特定情形,对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普遍隐去相关识别信息,自然人以“姓氏+某”的形式替代;企业则隐去公司的字号和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近年来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出现了大幅下降,据媒体统计2021年裁判文书上网率下降了79.6%,呈崩塌式下滑态势。可以说,法官隐名现象正是在裁判文书上网内容和数量均出现回潮之下,夹带的“私货”。
二、法官隐名现象背后的价值取向之争
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在建构过程中,对于裁判文书本身和其中的当事人信息均采取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做法。这背后体现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两种价值取向。一方面是追求监督司法的需要。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提升法院自身公信力,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基本环节,人民法院以透明姿态展示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结果,通过公开获取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有利于消除民众对司法腐败的隐忧;裁判文书上网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能够通过大范围的公开实现社会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监督,从而促进当事人司法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是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的需要。最高法院认为,“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以使严重违背社会诚信的公民或法人在更大范围内曝光,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作用”,通过裁判文书中的内容信息和执行信息等描述出来的事实,来展示法律主体的社会诚信轨迹。
正是在上述两方面价值取向的共同驱动下,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是监督司法、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与参与社会诚信建设的价值取向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虽然个人信息的普遍公开引发了侵犯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争议,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其他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隐名处理加以应对。隐私保护型隐名与监督司法型公开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裁判文书上网应当始终坚持以公开监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司法权威是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实践的产物,只有通过个案公正和个案权威的不断积累才能形成整体的司法权威,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作为司法理性的展示载体,既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和诉讼权利的文本化和制度依据,也是社会大众了解并感受司法公正、监督司法过程的窗口。任何权力都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也不例外。裁判文书上网就是通过公众知情权实施对司法权的监督,遏制、预防腐败,使法官严谨慎重、依法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公开包含法院向社会公众全面展示其调查案件、确认案情、适用法律、论证理由、作出结论的全部过程与内容,这些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加以体现,这是裁判文书公开全面性的基本要求。除了上述内容之外,案号如同司法档案的坐标,标识了案件在司法体系中的位置,赋予每一份文书可检索、可关联、可验证的技术特质,是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溯源的基本依据。法官署名同法院签章一起,赋予了裁判文书正式性、权威性,是裁判文书同国家司法体系的基本连接点,既明确了裁判文书的效力来源,也明确了司法案件的责任主体。若法官被隐名、案号被模糊,公众监督就可能失焦,难以将裁判结果同具体审理人员和审理法院相对应。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法官责任意识消解、裁判文书质量下降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
四、结语
法官隐名无异于为责任“卸甲”,为监督“关门”。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不仅要求司法过程、判决结果的“看得见”,更要求责任主体的“看的见”。唯有完整准确公开案件标识和审理法官,方能在个案监督中追求个案正义,实现公众对个案的信任,方可建立受人尊敬和信任的司法。司法公开不能“匿名”,责任担当不可“隐身”。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郑天昊
文字编辑:谌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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