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通过 “资金回流”与“票款分离” 手段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恶意抵扣增值税、虚增成本;同时利用 个人银行卡账外收款 隐匿销售收入。税务局通过追踪 资金流水、比对票款信息 等稽查方法,认定其构成偷税及骗取留抵退税,最终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逾1500万元。
塔税稽罚〔2026〕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塔城**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045,830.1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2-06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2024年期间,
一是利用转账支票套取资金转入出纳任萍个人银行卡中,再以该银行卡向农户及中间人(经济人)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其中部分款项经中间人(经济人)转付农户个人的业务未取得发票,你单位便利用持有的农户“三证”信息开具发票所载销售方与实际收款方不一致、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虚增购进农产品225228361.50元,其中:
2016年28060005.00元、2017年52408479.85元、2018年24315465.63元、2019年64162602.35元、2020年2450000.00元、2021年23601586.60元、2022年17480129.28元、2023年0.00元、2024年12750092.75元。
二是通过出纳任*个人银行卡账外收取销售收入19128455.48元(含税),其中:
2016年500000.00元、2017年3325960.30元、2018年2738083.20元、2019年4874968.99元、2020年1622544.20元、2021年4298356.19元、2022年1564379.60元、2023年184163.00元、2024年20000.00元。
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7422867.76元,其中:
2016年少计应税收入442477.88元、2017年少计应税收入2991968.36元、2018年少计应税收入2477028.75 元、2019年少计应税收入4456857.91元、2020年少计应税收入1488572.65元、2021年少计应税收入3943446.06元、2022年少计应税收入1435210.65元、2023年少计应税收入168956.88元、2024年少计应税收入18348.62元。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二项“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个人银行卡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决定对你单位2016年~2024年少缴税款29926656.12元(其中:增值税24978572.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890.73元、企业所得税4698192.51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4963328.4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7月少计收入造成多申报留抵退税,定性为骗取留抵退税。
决定对你单位2022年7月骗取留抵退税款165003.33元给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2501.67元。
上述罚款15045830.10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来源: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禄会说税 2026-02-06。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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