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诉讼重心前移,检察机关承担与辩方进行量刑协商和出具量刑建议的任务,成为主导机关,那么是否意味着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演化为“以公诉为中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反驳。
第一,法院对案件仍然享有最终裁判权。在程序上的确简化了庭审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的确不需要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冗杂繁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但即使是检察机关作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最后也是要拿到法庭上由合议庭开庭审查;虽然实践中检法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认同度似乎有达到极值的倾向,在2020年10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就显示为89.9%。( 参见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但毕竟没有达到100%的采纳率,法院仍然有权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变更罪名或调整量刑作出最后判决。因此程序上对诉讼流程的简化不代表实体上对法院裁判权的限缩,法院的独立地位没有受到影响。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遵从与以审判为中心的。
第二,案件审判结果仍然形成于法庭,即使是在速裁案件中也只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仍然保留了被告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和发表最后陈述的权利,即使是之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仍然有反悔的余地,即使是反悔也要保证反悔的报告人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有相应的制度应对,因此案件裁判结果并非是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就能决定的。
第三,检察机关取得的主导地位不等于中心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催生了一种“检察官法官化”的现象,刑事案件的处理由检察官主导。但是“检察主导”这一概念时有泛化的现象。从检察机关本身享有的职权、法律地位乃至内部的职能部门划分角度予以论证检察机关的“主导”,而这里的“主导”已经无异于“中心”“主角”。这样的理解极易引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离以审判为中心的误解。但“主导”不等同于“中心”,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导、审判仍然是中心,二者是基于各自的功能并行不悖地推进刑事诉讼程序,各自发挥作用。换言之,“主导”离不开中心,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就是为了审判发挥好“中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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