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

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辽宁法院2个案例

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

刑事审判案例

【案例名称】

马某龙正当防卫案

——使用工具情形下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

【推荐单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2日夜间,付某酒后到马某家砸门、叫嚣杀人,马某告知其找错人并报警,付某不予理会并砸碎多片窗玻璃,马某持刀出门制止,付某与其厮打,马某手、背部受伤,付某被刀伤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3年9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马某属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无罪及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

民事审判案例

【案例名称】

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企业更名后原企业名称应否受法律保护

【推荐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某科技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注册成立。2022年4月19日,公司更名为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更名后,仍在存量合作业务中继续使用原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大连某公司,该企业名称与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原企业名称“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相比,完全包含了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仅是在其企业名称上添加了“大连”二字作为地域区分)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成立,其官方网站宣称该公司是由中国(大连)高新园区招商引资而来,在全国多地设立分支机构,是一家大型专业从事电商运营和网站建设等软件开发的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楠先后注册成立了国网某商务(盘锦)(丹东)(辽宁)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国网某科技公司主张国网大连某公司擅自以完全包含其企业名称的方式注册成立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使公众产生了极大误解,影响国网某科技公司的正常经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国网大连某公司、刘某楠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币种下同)。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1)辽02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国网大连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国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国网”字样;二、被告国网大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元;三、驳回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国网大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辽02民终649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