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因与该院此前审理的(2017)川01刑初5号案件判决结果悬殊,引发“同案不同判”的质疑。同样罪名下,获利者被判缓刑,而未获利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却被判实刑并处巨额退赔。当事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指出,二审裁定未依法检索比对同类案例,也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用公章”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了司法统一性原则。

一、 同案异判:悬殊判决背后的司法失衡

在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终187号案件中,被告人赵德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退赔全部涉案资金3400余万元。然而,对比成都中院此前审理的(2017)川01刑初5号案件,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获利者轻判:(2017)川01刑初5号案件中,被告人张连云曾任相关金融公司高管,介绍26人参与非法集资,涉案金额2393万元,且从中获取40.444万元提成款。最终,成都中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未获利者重罚:而在(2022)川01刑终187号案件中,赵德荣作为亚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手任何资金,未获取分文利益,且涉案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合法经营,投资人已成为股东并享受收益。即便如此,赵德荣却被判处实刑,并被责令退赔全部涉案资金。

法律界质疑:同样的法院、类似的罪名,判决结果却因“是否获利”而产生巨大差异。张连云有巨额非法获利仅判缓刑,赵德荣无任何获利却要承担重刑和天价退赔,这样的判决难以体现司法公正。

二、 执行反差:无过错方的财产被执行

更让当事人难以接受的是,判决的执行力度也存在巨大反差。

获利者的执行:张连云案中,虽有违法所得,但执行力度相对缓和。

未获利者的执行:赵德荣案中,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已依据二审裁定,对赵德荣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其与妻子的共同房产、停发社保养老金、拍卖合法车辆。亚元公司也因案件影响被迫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代理人愤慨:“同样是成都中院审理的案件,张连云有巨额非法获利仅判缓刑,赵德荣无任何获利却要承担重刑和天价退赔,这样的差距让人无法接受。”

三、 关键事实未认定:最高法规定未被适用

本案还存在一个关键争议点,即“盗盖印章”事实未被二审裁定采纳。

盗盖印章事实:赵德荣在公安供述和上诉书中多次强调,本案实际操盘人安绩炜、官小丽涉嫌盗盖亚元公司印章,对外签订26份委托代投协议,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赵德荣对此不知情,也未参与。

最高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定书回避:二审裁定书以“没有更多证据证明”为由,未对该事实进行认定,也未适用上述最高法规定。代理人指出,在客观上不存在经济损失(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投资人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二审裁定书仍判决赵德荣退赔3400余万元,既未尊重客观事实,也未依法适用最高法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 违背“同案同判”原则:司法统一性受挑战

“‘同案同判’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原则。”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指出,相似案情应得到相似处理,这是司法统一性的核心体现。在本案中,成都中院对两起类似的案件作出差异巨大的判决,且未对判决差异作出合理说明,不仅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也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目前,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重点提及“同案不同判”及未适用最高法规定的问题,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对成都中院的两份相似判决进行对比审查,依法撤销(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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