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曾昌文 实习生 文珩入
本期嘉宾
刘咪邛崃市法院固驿法庭副庭长
蔡蕤洁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收到蔡某信还借款400万元,双方债务已清。”2015年7月9日,拿到冲抵债务的5间商铺钥匙后,彭某惠写下这张收条。她以为,与蔡某信的债务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九年后的2024年10月,彭某惠却坐上法庭原告席,手持同一份《收条》的复印件,声音坚定:“请判决被告蔡某信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钥匙早已到手,铺面也已出租多年,但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始终遥不可及。
签了以物抵债协议,旧债就自然消灭了吗?普通出借人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本期法治会客厅邀请法官、律师来谈谈以物抵债的法律问题。
案件回放
五间商铺欲冲抵410万元债务
2014年9月,蔡某信因资金周转向彭某惠借款550万元。偿还部分欠款后,债务关系被重新确认为410万元。面对这笔巨额债务,蔡某信提出了一个看似“一劳永逸”的方案。2015年7月,蔡某信协调第三人邛崃市某物资配送中心,以其正在开发的五间商铺直接过户给彭某惠,作价400万余元,用以冲抵债务。彭某惠与物资中心随后签订《定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当年7月9日,彭某惠向蔡某信出具了那张关键的《收条》。
然而,因项目资金短缺、未能竣工验收,物资中心始终无法为彭某惠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案涉房屋被法院整体查封。
“这房子拿得到,就是少好多万我都认可。如果拿不到呢,我同样还要找你……”彭某惠与蔡某信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这句直白的话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
本案一审法官、邛崃市法院固驿法庭副庭长刘咪坦言,那张《收条》最初确实让她“有所犹豫”,感觉双方有消灭旧债的意思表示。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内容及5套商铺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这张收条只是对“以房抵债”方案的确认,并非对债务已实际清偿完毕的确认。
“如果当事人真的想用新债务彻底替代旧债务,必须有明确消灭旧债的意思表示。”刘咪强调,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必须探究其真实意图。
案件二审法官也指出,蔡某信虽主张“已把对物资中心的400万元债权转让给彭某惠”,但未能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等直接证据。履行路径显示,物资中心直接与彭某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蔡某信并未退出债务关系,这更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征。
最终,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支持彭某惠向蔡某信追讨4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危险误解
“以物抵债”不等于“一抵了之”
“很多人以为,只要签了以物抵债协议,旧债就自然消灭了,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误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蕤洁分析道。这一误解,正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交锋点。
在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协议通常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债务更新”或“新债清偿”。
“债务更新”意味着新债务完全取代旧债务,旧债务自新协议成立之日起即告消灭。而“新债清偿”则是指当事人另行成立新债务,以新债务的履行作为旧债务的履行方式,在新债务完全履行完毕前,新旧债务处于并存状态。
本案中,法院认定彭某惠与物资中心的协议属于典型的“新债清偿”。这意味着,那五间商铺的交付和过户,只是蔡某信偿还400万元债务的一种新方式。如果商铺顺利过户,债务自然清偿;如果过户失败,彭某惠仍然有权要求蔡某信偿还原始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这一规则: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前,旧债与新债并存;新债履行不能,债权人可择一主张。
蔡蕤洁指出,本案中物资中心2017年仅作“现状交付”,房屋因查封、缺乏验收至今无法办证,根本无法产生“原债消灭”的法律效果。“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意味着债权人无法取得完整的、可对抗任何第三人的物权。”商铺可以出租、可以使用,但法律价值与经济价值因权利瑕疵大幅降低,无法实现与400万元债务相当的清偿效果。这才是彭某惠“以物抵债”目的落空的关键。
陷阱重重
当抵债物变成“权利盲盒”
该案暴露了“以物抵债”实践中常见的多重陷阱。除了该案中的“权利瑕疵陷阱”,蔡蕤洁总结了另外三大常见陷阱。
虚高估值陷阱:债务人将位置偏远、变现困难的房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以远高于市场实际价值的价格作价抵债。“有些抵债资产评估价值虚高,实际处置时大打折扣,导致债权无法足额实现。”
“债权转让”陷阱:债务人通过复杂合同设计,将“第三人代为履行”包装为“债权转让”,诱导债权人签订放弃向原始债务人追索权利的协议。“一旦签字,即使第三人毫无履约能力,债权人也只能自担风险。”
拖延履行陷阱: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协议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抵债资产、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核心目的是拖至原始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很多债权人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等到发现不对劲时,追索权可能已经丧失。”
刘咪特别提醒,如果抵债物是尚未建成的预售商铺,风险尤其巨大。“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能性较大,债权人应尽量避险。”她建议,如果必须接受这类抵债,务必确保协议中没有消灭旧债的意思表示,确保是“新债清偿”协议。同时,应核实预售许可证,了解房屋的抵押、查封及网签备案情况,查询开发商或者总包方的涉诉情况,核查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情况承担等,积极追求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实现。
蔡蕤洁给出了更具体的风险防范四步法:严格审查开发商“五证”;及时办理预告登记;规范资金监管,将需补缴款项付至政府监管账户;持续关注工程进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法律措施。
市场之痛
为什么“以物抵债”纠纷高发?
“以物抵债”纠纷频发表面上是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深层反映的是市场与制度的多重短板。
刘咪指出了几个关键问题:市场信用体系脆弱,违约常态化,导致以物抵债存在生存土壤;市场下行、变现困难、资产流动性不足,导致抵债物的价值评估和变现前景存在巨大不确定性。
蔡蕤洁补充道,许多纠纷与楼盘烂尾、延期交房等问题交织,开发商的资金困境通过“工程抵款房”等形式传导至末端债权人。同时,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债权人难以事前全面评估风险。
从制度层面看,尽管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已明确核心规则,但在预告登记制度普及适用、瑕疵资产处置配套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债权人在权利受损后,救济路径不够通畅、维权成本较高。”
对于规范民间借贷抵债行为,刘咪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认定和效力判断,“增强法律的可预期性”。
蔡蕤洁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以物抵债相关裁判规则:支持“书面明确约定”原则,除非协议中以醒目方式明确约定“原始债务消灭”,否则应依法推定为“新债清偿”;明确债务人及第三人在以物抵债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故意隐瞒标的物重大瑕疵的,应依法承担加重赔偿责任或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普通出借人,刘咪给出了三点核心建议:审查“物”的价值及是否存在转移登记障碍;建议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注意审查协议中是否存在消灭旧债的意思表示。
蔡蕤洁则强调了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在以物抵债交易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协议、收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评估报告等所有相关证据,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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